
河南洛寧縣人民檢察院(寧檢訴刑訴〔2018〕3號)2019年12月29日發(fā)布消息,被告人關某某、被告人易某某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犯罪起訴書!
被告人關某某,男, 生于1963年**月**日,漢族,高中畢業(yè),洛寧縣**醫(yī)院護工,住河南省洛寧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犯罪于2017年11月18日被洛寧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易某某,男, 生于1961年**月**日,漢族,大專畢業(yè),洛寧縣**醫(yī)院實際控制人,住河南省洛陽市**區(qū)**鎮(zhèn)**車站**街**號院。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于2017年9月13日被洛寧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犯罪于2017年9月27日被洛寧縣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被洛寧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洛寧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關某某、易某某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17年11月27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2月24日,被告人關某某在洛寧縣**醫(yī)院上班期間,沒有認真履行職責,擅自脫崗,采取管束措施失誤,造成自己所看管的**號精神病房內的精神病患者楊某某,掙脫束縛帶,用筷子將同病房的精神病患者云某某、白某某、韋某、張某某眼部戳傷,造成云某某、白某某、韋某死亡,張某某受傷的重大安全事故,被告人易某某身為洛寧縣**醫(yī)院的管理人員,在醫(yī)院管理中違反有關規(guī)定,建設管理不規(guī)范,也是造成重大事故的原因之一。
本院認為:被告人關某某、易某某違反有關規(guī)定,工作不負責任,致使管理對象掙脫束縛而行兇,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特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