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夏某私自出售公司車輛、偽造購車合同侵占公司款項,其近日被海口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以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八個月,退賠侵占公司的資金人民幣3739690元。
2016年5月,男子夏某與海南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入職到該公司擔任二手車部銷售經(jīng)理一職,負責公司二手車的收購、保管、銷售業(yè)務。

2018年1月至2019年11月期間,夏某因自己的生意經(jīng)營困難需要資金,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海南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將該公司所有的22輛二手車出售,所得款項由買車人打入夏某借用的沈某、胡某等人的銀行賬戶內。為了躲避公司的回訪,夏某還將合同中買車人的個人信息進行篡改,并以租車或借車冒充的方式躲避公司的例行盤點。經(jīng)核實,該22輛車共計價值人民幣2214690元。
2018年1月至2019年11月期間,夏某多次向公司謊稱有人要賣二手車,并偽造合同由其經(jīng)手進行收購,公司信以為真,依照夏某偽造的9份合同將9輛二手車的購車款打入夏某控制的胡某、從某、謝某等人的銀行賬戶內。該9輛車共計價值人民幣1525000元。
以上所得款項共計人民幣3739690元,夏某用于填補其私自售賣、虛假收購車輛所造成的的資金漏洞以及用于其自有公司的經(jīng)營周轉。
2019年11月19日,夏某到??谑泄簿珠_發(fā)區(qū)分局投案自首。
庭審中,夏某辯護人辯護稱,夏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節(jié),懇請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夏某身為公司工作人員,將本單位資金人民幣3739690元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關于辯護人所提的被告人夏某系自首,建議法庭對其從輕處罰的量刑意見有理,應予采納。被告人夏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且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夏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其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龍華區(qū)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毛雨佳 蔡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