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行走在路上,被未成年人盧某龍騎電動車撞倒,致使腰椎骨折住院31天。后雙方因賠償事宜產(chǎn)生糾紛“對簿公堂”,那么張某某住院期間的各項費用應由誰來買單呢?2020年11月28日上午,河南省三門峽市澠池縣人民法院第二十期“請您當法官”庭審活動在一號審判庭如期開展。本次審理的是一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2020年9月18日,十四歲少年盧某龍在澠池縣城鄉(xiāng)公路上騎電動車自北向南行駛時與同方向行駛的張某某相撞,張某某住院檢查發(fā)現(xiàn)腰椎骨折花費醫(yī)療費8000多元。澠池縣交警隊認定盧某龍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后雙方就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盧某龍是在校讀書的未成年人,無任何經(jīng)濟能力,張某某認為盧某龍騎的電動車系其姐姐盧某天交予盧某龍的,而賀某勤、盧某芳是盧某龍的父母,張某某遂將盧某龍、盧某天、賀某勤、盧某芳訴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向原告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6489.17元。
庭審中,被告方辯稱: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錯誤,盧某龍在此次事故中并未撞到原告,原告的傷情是自行摔倒致傷,盧某龍不應承擔責任,盧某龍系未成年人,原告是成年人應有安全意識,在該次事故中應承擔責任,原告訴求過高,原告的治療均用于冠心病、心肌缺血、癲癇等病治療,且有過度治療現(xiàn)象。原告的訴求不應由被告承擔。
案件審理后,經(jīng)法院主持調(diào)解,雙方當事人當庭自愿達成如下協(xié)議:被告盧某龍、盧某芳、賀某勤一次性賠償原告張某某各項損失共計1.5萬元,雙方糾紛解決到底。
庭審結(jié)束后,法官向旁聽群眾詳細進行了普法、釋法,并就電動車能不能入保險、兒子侵權為什么由父母擔責、為什么這類案件不能上訴等群眾提問進行了詳細解答。
法官寄語:現(xiàn)在在縣城和農(nóng)村電動車使用非常廣泛,大有取代摩托車的趨勢,如果在行駛過程中不幸發(fā)生交通事故,對受害人要遭受身體痛苦和精神痛苦,對加害人來說,要花費大量金錢,可能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生活質(zhì)量降低。我國法律對二輪電動車這一塊是否屬于機動車有爭議,二輪電動車還沒有強制規(guī)定投交強險,所以暫時還不能上交強險。但是可以投保第三責任險,如果發(fā)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也可以賠償,能減輕經(jīng)濟損失。因此通過該案件,希望大家吸取教訓,小孩騎車要制止,以免發(fā)生危險,機動車車主要及時購買保險。同時希望購買電動車的廣大群眾能及時購買商業(yè)險,免得發(fā)生事故時后悔莫及。(師耀偉 代文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