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豫法陽光
典型意義
高空拋物、墜物行為損害人民群眾人身、財產(chǎn)安全,極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chǎn)損失,引發(fā)社會矛盾糾紛。此案是典型的高空拋物案,雖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被告人的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具有很強的警示教育意義。法院依法作出裁判,以案釋法,對于防范此類事件發(fā)生,維護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
隨著城市的發(fā)展高樓大廈越來越多高空拋物成了,懸在每個人頭頂?shù)慕^望。你永遠想不到,下一秒砸下來的會是什么。最尋常的是生活垃圾。比如用過的衛(wèi)生紙,食品包裝袋、吃剩的外賣......還有太多被拋下來的離奇東西。比如從天而降的電動自行車。
2019年5月25日9時許,河南濟源,被告人衛(wèi)某某到其前妻住所滋事,因其前妻拒絕開門,被告人衛(wèi)某某遂將其前妻停放在消防連廊上的電動自行車從20樓摔下,致電動車毀損,未造成其他嚴重后果。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衛(wèi)某某將電動自行車從居民樓20樓摔下,雖未造成嚴重后果,但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鑒于被告人衛(wèi)某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合社區(qū)調查情況,依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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