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咸安公安分局賀勝橋派出所交警中隊在轄區(qū)梓山湖開展“三駕”專項整治行動,期間在對一輛車牌號為鄂LC***9的輕型普通貨車進行檢查時發(fā)現(xiàn)車內酒氣濃重,駕駛人胡某存在涉酒駕車嫌疑。民警隨后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測,結果顯示胡某血液酒精含量為45mg/100ml,屬飲酒后駕駛機動車。

民警隨即將胡某傳喚至賀勝橋派出所交警中隊作進一步調查,經公安網查詢發(fā)現(xiàn),胡某曾于2020年8月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咸寧市公安局咸安分局交警大隊處罰過,此次胡某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屬“二次酒駕”。在事實證據面前,胡某稱原本只是載朋友一同前往賀勝吃飯,興起之后舉杯換盞,認為賀勝遠離城區(qū),打車不便于是心存僥幸,酒后駕車載著朋友一道返程,不料沒開多久便被執(zhí)勤交警查獲,一時之間追悔莫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規(guī)定,咸安公安分局依法對胡某二次飲酒后駕車的違法行為處以行政拘留3日,并處罰款2000元,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兩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錢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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