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以來,江西省南昌市某學校一名高級教師陶某在其姐姐陶某蘭、鐘某(均另案處理)成立的某集團及下屬子公司、分公司均沒有取得金融業(yè)務許可的情況下,通過微信群、口口相傳等方式向社會不特定人群宣傳該公司各種投融資方案,承諾年收益率12%至100%,到期還本付息或轉化成股權分紅,從而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
公司門店消費以顧客投資后返利的消費卡形式劃扣,不實際收取錢款,各門店均無盈利。
2019年8月底,因該集團系列公司出現(xiàn)股東及客戶集中擠兌資金問題,鐘某外逃出境,陶某蘭外逃途中被公安機關抓獲,該系列公司資金鏈斷裂投資客戶投資款均無法提現(xiàn)。
截至案發(fā),該集團投資人共計2776人,投資金額合計人民幣533945330.69元。其中,陶某個人賬戶進賬金額共計29340763.48元。
法院審理
南昌市東湖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陶某伙同他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guī)定,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2934萬余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人陶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罪行,有坦白情節(jié),且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法可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有坦白(含認罪認罰)、從犯等從寬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調(diào)整后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采納。根據(jù)公訴機關提供的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查實被告人陶某所獲違法所得,本院無法判處。

據(jù)此,法院一審依法判決以被告人陶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江西法院
編輯:本地之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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