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檢察官肖佑良,旗幟鮮明認為:許艷無罪,一審判決丟人現(xiàn)眼,有嚴重政治錯誤
原文:
在網(wǎng)上看到許艷敲詐勒索案在瘋傳,微信群內(nèi)炸開了鍋。筆者看了判決書及大家的議論,深感恥辱,判決書丟人現(xiàn)眼呀。如果許艷敲詐勒索案罪名成立,這就意味著睡了許艷姑娘的公職人員,都是刑法意義上的被害人,在法律上就應當追繳許艷敲詐勒索所獲得的贓款,并退還被害人。

如此一來,灌南縣公安、檢察法院經(jīng)過刑事訴訟,以判決書的形式向社會公眾宣告,法律保護公職人員(其中四人為公安局內(nèi)部的領導)對人家姑娘的白睡行為。公職人員睡了人家姑娘,想給多少錢,可以隨意,姑娘如果膽敢多要,就是敲詐勒索犯罪,就要判處十多年刑罰,還要附加判決人家姑娘根本不可能支付的高額罰金500萬元。歧視女性達到這樣程度,實屬罕見,令人發(fā)指。
許艷索要錢財?shù)男袨椋环锨迷p勒索罪的犯罪構成。公職人員在睡人家姑娘前,早就是有心里預期的,肯定要付出代價的,不可能是白睡的。公職人員既然敢睡,不要怪人家敢要。至于許艷索要財物時,尋找什么理由和借口,那怕是虛構的理由,都是無關緊要的,只要你的確睡了人家這個基礎事實存在,人家姑娘問你要多少錢,那完全是人家姑娘的自主范圍內(nèi)的事。

當然,睡了人家姑娘的公職人員給不給,給多少,那也是你公職人員自主范圍內(nèi)的事,只是公職人員根本沒有資格去告發(fā)人家姑娘敲詐勒索犯罪。據(jù)傳在9名公職人員中,并沒有人去告發(fā)許艷敲詐,而是有人因其他事情案發(fā)牽出來的,如果是這樣,更加出丑了,更不應該追究許艷的刑事責任了。判決書中所載:許艷“以自己家人找被害人鬧事、買房、懷孕、分手補償?shù)葹橛?,抓住公職人員害怕曝光后影響工作,家庭、名譽的心理,先后敲詐9人共計人民幣372.6萬元。”

這段文字如果使用法言法語表述,就是以公布他人隱私相要挾敲詐勒索他人財物372.6萬元。問題是,這里所謂的個人隱私,不屬于敲詐勒索犯罪意義上的“他人隱私”,而是許艷與睡了她的公職人員兩人之間的共同隱私,許艷有權公開,法律并不禁止許艷公開自己與他人之間的隱私。因此,許艷不存在刑法意義上的以公布他人隱私相要挾,敲詐他人財物的行為,也就是不符合敲詐勒索犯罪的構成要件。
總之,此案定性錯誤,有罪判決存在明顯性別歧視,公然保護公職人員白睡人家姑娘,嚴重違背公序良俗,嚴重影響黨和政府的形象,二審法院應迅速糾正錯案,及時止損。
編輯附錄

灌南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節(jié)選)
本院認為,被告人許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多次勒索他人財物達人民幣372.6萬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許艷犯敲詐勒索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許艷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是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并退出部分違法所得,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對被告人許艷及其辯護人發(fā)表的被告人許艷具有自首情節(jié)的辯解和辯護意見,經(jīng)查該辯解和辯護意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但被告人許艷具有坦白和認罪認罰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和從寬處理,本院予以采納。據(jù)此,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管理秩序,保護公私財產(chǎn)權利不受侵犯,打擊刑事犯罪,根據(jù)本案被告人許艷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八條,《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許艷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 萬元(罰金限于從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向本院一次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 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2032年6月18日止)。
二、追繳被告人許艷違法所得人民幣372.6萬元(包括已退出的人民幣50萬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這份判決書列明的“受害人”包括(括號為發(fā)生不正當男女關系時間):
1、灌云縣公安局南崗派出所所長孫某(2014年3月-2015年1月),100萬元;
2、灌云縣公安局侍莊派出所所長朱某(2014年5月-8月),10萬元;
3、灌云縣公安局副局長寇某(2016年6月-2016年8月),20萬元;
4、灌云縣婦幼保健院工會主席陳某(2016年6月-7月),10.8萬元;
5、灌云縣四隊鎮(zhèn)中心小學校長關某(2016年9月-12月),45萬元;
6、灌云縣陡溝鎮(zhèn)衛(wèi)生院副院長蘭某(2017年5-6月),15萬元;
7、灌云縣陡溝鎮(zhèn)衛(wèi)生院藥庫工作人員徐某(2017年7月-8月),29.8萬元;
8、林某(2017年2月-9月),14萬元;
9、連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長劉某(2016年3月-2016年5月),20萬元;2018年3月-2019年4月,與已升任副局長的劉某發(fā)生不正當關系,108萬元。
濤哥兒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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