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自己的銀行卡就能輕輕松松賺錢,分分鐘收入過千,是不是很心動?但其實這是不法分子設置的“陷阱”。

近日,湖北省公安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案件。2021年3月,普某某明知出售自己的銀行卡給他人可能用于犯罪活動,但為了蠅頭小利,仍將自己名下的兩張銀行卡以每張1000元的價格出售給他人,并獲利2000元。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出售的兩張銀行卡非法結算金額共計1335499.5元,其中直接涉及詐騙金額11筆,共計133846元。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普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為其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遂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千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lián)網(wǎng)接入、服務器托管、網(wǎng)絡存儲、通訊傳輸?shù)燃夹g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喻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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