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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稱性是自然界普遍存在的一個最基本規(guī)則,也是人類社會一個普遍存在的基本規(guī)律。首先,我們看人體就是一個最典型的對稱結構,無論是五官、四肢還是內臟都十分對稱,比例適宜。各個部位、系統(tǒng)協(xié)調運行,自然和諧,由此形成人體美。其次在建筑方面也處處表現出對稱美,大的建筑群如北京故宮,小的建筑如四合院等,都是典型的對稱結構,就連城市的規(guī)劃設計都是以對稱為最基本的原則。如老北京的中軸線就是子午線,以此為中心前后左右分布,東單與西單,東直門與西直門等都是對稱布局。就連祭祀臺子也完美的對稱,天壇與地壇,日壇與月壇對稱;城門有崇文門與宣武門對稱。所有這些對稱結構和布局,都是自然界天地對稱,上下、左右對稱的自然表達。這些人類創(chuàng)造的對稱美學不過是對自然界物質對稱的模仿,在古典格律詩中表現尤為明顯。七律詩共八句,其一是起——承——轉——合對稱,表現為隔句押韻對稱和詩句的情景交融對稱;其二是平仄對稱,表現在上下句之間和一句中的字詞之間對稱;其三是對偶句對稱,其中的頷聯和頸聯對稱。所以對稱是古典詩詞的最基本要求,由此古典詩詞同時具有音樂美,讀起來朗朗上口。在此基礎上演繹出的楹聯也必須對仗工整,平仄對稱。
試舉一例,杜甫《秋興八首之一》;
玉露凋傷楓樹林,巫山巫峽氣蕭深。
江澗波浪兼天涌,塞上風云接地陰。
叢菊兩開他日淚,孤舟一系故園心。
寒衣處處催刀尺,白帝城高急暮砧。
有興趣者可以從這首詩里去分析對稱性的律詩聲韻之美。
物理學中牛頓第三定律,作用力等于反作用力,量子力學中的粒子與反粒子等等,都是自然界對稱性的表現。對應于每一種性質都有一條守恒定律,比如能量守恒定律與動量守恒定律。在普遍聯系的因果關系中,原因中的對稱性必然存在于結果中,結果中的不對稱必然存在原因中。也就是說,凡事都可以找到其存在和發(fā)生的原因,如果做事沒達到預期的理想結果,必然存在不成功的原因與其對稱。這就是原因與結果的對稱,或者說是過程與結果的對稱,結果由過程組成,過程決定結果,因此無論做任何事情都存在過程和結果的必然聯系,也就是對稱關系。
社會關系中的對稱就是社會成員之間權利與義務的對等與平衡,主要表現為以下幾方面:政府與民眾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對等;官員與老百姓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對等;政府各部門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對等;立法、司法、行政之間通過相互制衡實現權利與義務對等;民眾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通過法治來實現對等;家庭之間權利與義務對等;市場經濟條件下買賣雙方的等價交換體現出的廣泛權利與義務對等……如此等等。
以下就對社會生活中的權利與義務對等關系做些簡單分析(系統(tǒng)分析詳見《社會成員權利與義務對等輪》一文)——

一、政府與民眾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對等
要說清政府的權利與義務,首先要明確國家的權利和義務,而要說明國家的權利與義務又必須先搞清國家的概念。什么是國家呢?我認為國家就是一定數量的人群(或種族族群)在一定的地域范圍內建立的社會群體組織,這是國家的內涵。從外延上說,國家一般包括三大要素:第一是一定的地域范圍(或者說土地),這個地域范圍里有山河、土地、礦藏、森林等自然資源,這點可以簡稱為地域范圍內的自然資源,也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基本條件;第二就是這個地域范圍內集結起來的人群,也可以稱為人口(或者說人民);第三就是為管理這個社會群體而建立的社會管理機構——政府。自然資源、人口和政府是國家的三個主要組成部分。這樣的定義顯然與傳統(tǒng)的國家定義不同。以前關于國家的定義與認識都把政府與國家劃等號,其實政府僅僅是一個管理機構,是國家的一個組成部分而不是全部。以前的國家概念讓人們陷入愛國就要愛政府的認識誤區(qū),這一錯誤認識導致反政府和持不同政見者就是國家的敵人,要全民共誅之。另外如果把國家定義為階級統(tǒng)治工具,那么只要國家存在就始終有階級對立和階級壓迫,不存在社會各階級的統(tǒng)一和諧。由此導出一個違背邏輯的結論:階級消滅了,但階級斗爭還存在。這既違背了對立統(tǒng)一的自然哲學規(guī)律,也不符合人類發(fā)展的實際情況。巴枯寧正是用這個定義建立起他的無政府主義思想體系的,也是用這一定義去批判馬克思關于"無產階級專政"的國家學說(關于這點請參看巴枯寧的《國家制度和無政府狀態(tài)》)。
現代國家制度建立的思想基礎是:公民和政府之間是一種契約關系。公民賦予政府權力,讓其代為管理國家。如果政府管理國家不力,公民通過選舉更替政府和國家領導人,以使民眾利益得到保障。憲法和法律是人民與政府之間、公民權與國家權力之間的一種契約和準則,一切國家權力必須按此契約和準則行事。從這個意義講,行政權和其它國家權力均來源于憲法和法律,任何社會管理機構組織的產生及權力的賦予均應受制于憲法和法律——這就是政府與民眾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對等關系,也是物理學對稱性原理在社會中的表達。
既然政府是社會管理機構,它就是是社會群體組織整體利益的代表,因此政府就沒有自己的利益,永遠都是為人民服務,代表人民進行社會管理的服務機構。然而事實上,政府一旦掌握在一個人或者一個集團(這可以表現為政黨、教會、天皇、皇帝、太后等)手里,它就必然凌駕于人民之上,成為人民的統(tǒng)治者。如果把國家和政府混淆,必然會出現政黨、國家、政府一體化,由此出現黨國利益高于一切與領袖的專制和神化,其實質就是政府的利益高于一切。這樣就根本不可能擺正政府與民眾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對等關系。
按照社會契約精神建立的現代國家制度,核心就是公民與政府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對等與平衡關系,并且將這種權利與義務的對等與平衡法制化。政府不是國家的全部,更不是國家的主體,國家的主體是民眾,政府僅僅是按照民眾的要求和愿望建立起來的社會管理機構,政府與民眾的關系類似于當今的物業(yè)管理公司與業(yè)主的關系。這個社會管理機構靠稅收維持運行,因此應毫無條件的為納稅人服務。這雖然不是一個最理想的社會組織形式,但是起碼它適應人類現在的發(fā)展歷史階段,代表著當今世界發(fā)展的前進方向,它比歷史上曾經有過的任何一個社會組織管理形式都更能夠體現民眾與政府的權利與義務的對等和平衡。
在國家產生的同時,負責社會管理的政府便產生了。由古代國家到近代國家,再到現代國家的發(fā)展,經過了一次次的革命和社會改革,數不盡的生命為之流血犧牲,讓政府這個社會管理者的身份越來越明確,政府應該干什么不應該干什么越來越清楚并用法律規(guī)定下來。因此政府的權利和義務也越來越清楚,并且與民眾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對等關系也逐漸法制化。政府是由官員組成的,所以說政府的權利往往就是官員的權利,政府的義務也就是官員的義務。政府機構上至總統(tǒng)下至一般的公務人員形成一個龐大的官僚組織體系,這個官僚體系既代表政府行使權力和權利,也代表政府盡社會管理義務。政府的權利就是向其所管轄的民眾收稅,其義務就是像管家婆一樣為民眾服務:包括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興辦社會福利事業(yè)、建立社會保障制度、抵御外部侵略等等。政府為了實現其權利必然被賦予一定的權力,可是人類的社會實踐證明,政府一旦掌握了權力,他就會忘掉他的權力來源,以至于把民眾拋到腦后,逐漸強化他的權力,并盡力把權力轉化為權利。同時又不斷弱化它的服務義務,到后來自然就變成統(tǒng)治民眾、壓迫民眾、奴役民眾的工具,于是就出現了嚴重的權利與義務的不對等。這時,人民就會起來革命推翻它,建立一個新的政府。即便就是不改變社會制度的性質,這個新政府也會重新進行權利與義務的平衡。但是如果根本制度不改變,要不了多久,政府的權利就會自然擴張,不斷地把權力邊界往民眾那邊挪,以次慢慢的侵害民眾的權力。這種權力擴張和權力邊界的移動有時是明的,通過下詔書、定制度、發(fā)文件等擴充權力邊界;有時是暗的,各級官員為了自身的利益暗地里制定一些潛規(guī)則來擴大自己的權利(關于潛規(guī)則,請讀吳思先生的專著)。結果就必然造成政府與人民之間權利與義務的嚴重不對等,由此官民矛盾激化。
首先,政府收稅的目的就是維持官奉和軍費及其他社會服務事業(yè)開支,所以這個稅應該收多少,怎么收?仍然要民眾決定,不能讓政府當家。如果一個政府對征稅(通常包括征稅對象、稅種和稅率等內容)有決定權,那么這個政府就會不斷向民眾加重稅收,特別是當政府遇到危機的時候更是無限度的加重收稅,讓老百姓不堪重負。這樣的事例在中國的歷史上到層出不窮,政府把老百姓當作海綿拼命的擠壓,無論民生多么艱難,政府利用暴力手段總能擠出一些水來。特別在一個王朝的衰敗沒落期更是如此,像明朝萬歷年間的礦稅,北宋末年的“花石綱”就是政府壓榨民眾的典型事例,最后直至官逼民反。
其次就是如何保障民眾對稅收和支出決定權的實施?因為政府掌握著國家機器,相對于他的被管理者民眾來說,政府處于強勢地位。掌握國家機器的各級政府官員都具有對民眾的言行舉止進行管理、限制和約束的權力,并掌握行使這些權力的暴力工具。正因為官有管民的權力,所以官才可以治民,也因為官有管民的權力,官才可以壓迫、剝削、奴役民眾。因此如何限制官的權利,保障民的權利,這是現代國家制度始終面臨的課題。西方發(fā)達國家在此方面做了一些努力,也取得一些成效,比如信息公開,言論自由,司法獨立,民主選舉等等,所有這一切都為限制官的權利,把政府權力關在法治化的籠子里提供了保障。但是盡管如此,還有官員貪污和腐敗,也有政府不作為,以及政府在不知不覺中擴大自己的權利,減少自己的義務,縮小民眾的權利擴大民眾的義務等等現象不斷產生。這是政府的天然屬性,它和人的自私自利之心是一脈相繼承的。在建立了民主與法治的國家社會里尚不可避免這一屬性的發(fā)作逞威,更何況是一個專制主義的國家了。在專制主義國家里,政府掌握無尚的權力,官員通過手中的權力隨時變現為權利,而民眾面對壓迫與奴役只能忍氣吞聲,面對不公與不平也只能唉聲嘆氣,只求能出一個清官、好官能為民做主。因此專制主義必然產生政府腐敗,因為專制主義條件下民眾管不了官,所以政府腐敗就成了不治之癥,愈演愈烈,直至滅亡。
其三,政府的義務就是按照人民的意志對社會進行管理,這種管理本來是政府對人民的義務,可是在實際生活中政府官員不知不覺中把這種義務變成了權利。政府官員在行使這種管理權的時候,既可以不作為又可以亂作為,其行動的標準就是看是否對自己有利,至多是為了完成上級交辦的任務而已。于是就出現了“三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出現了“堂堂衙門往南開,有理無錢莫進來”;出現了城管打人,強制拆遷等現象。有利益的事情爭著干,無利益的事情則到處推諉和扯皮。政府官員一旦掌握了管理社會(民眾)的權力,便立即凌駕于人民群眾之上作威作福,一方面把權變成利,一方面恃強凌弱,欺壓百姓。
在專制主義條件下,政府的權力會不斷自我加強,不斷自我擴張,相對的民眾的權力則會越來越小,逐漸被剝奪。這是體制的自我修復與完善,是自然規(guī)律,無論是自然界還是人類社會都會受這一規(guī)律的支配,由此也可以說這是一個物理學的原理。這一原理支配著專制政府的各級官員不斷把權力變成權利,以至于無錢不辦事,用權必撈錢。中國幾千年專政主義社會造成數不盡的貪官污吏,留在史冊上的僅僅是少數,就是這樣的少數已經讓人矚目驚心。他們都以仗權勢,貪贓枉法,大貪大撈,最后都是下場可悲,遺臭萬年。但是他們的產生,正是因為有一個專制主義的政府為條件,他們一般也都是在換了政府掌門人之后才遭到清算,因為他們掌握的權力對新的最高領導人構成了威脅才被清算,貪污腐敗只不過是將其繩之以法的一個罪名而已,如果這些人對新的最高領導人不構成威脅,就根本不會被清算。歷史上清正廉潔的官員屈指可數,貪贓枉法的官員則俯拾皆是,遭到清算的只是少數。居在權力上層的人物只把懲治腐敗作為政治斗爭的工具,政治精英們把爭奪最高領導權的政治斗爭寓于整治腐敗的社會治理之中,致使政治斗爭的失敗者都成了被揪出來的貪官污吏被繩之以法。每到王朝末期,腐敗案子就會越來越大,腐敗官員越揪越多。官場的腐敗感染到社會肌體,形成整個社會的腐敗,致使社會道德淪喪,社會信譽喪失殆盡,社會出現遍地戾氣。為了維護政權和社會的正常秩序,社會管理組織機構對群眾的管理不斷加強,越來越嚴,對老百姓的限制越來越多,以便遏制群眾造反引起社會動亂。
最后,關于人民的權利目前普遍的觀點認為:人生來就有權利,被稱為“天賦人權"。天賦人權是每一個人都享有的一種“自然權",而且人人平等。這種不可剝奪的自然賦予權利包括永不放棄的對生命、自由和幸福的追求。
在專制主義條件下,人民的權利會越來越受到政府“權力”的限制和影響。諸如強制拆遷,即便被拆遷人誓死抗爭,也擋不住那“權力”的“推土機”。城管毆打小商販更是屢見不鮮,打死人也只不過找個“臨時工”頂包當替罪羊。醫(yī)療、教育改革的結果讓普通民眾看不起病、上不起學。而每個公立醫(yī)院里則都設有高干病房專門為一部分高級官員服務,高干的子女上大學就不受考分的限制。政府與奸商勾結使房價漲得讓老百姓望房興嘆等等……所有這一切都時時刻刻影響著政府的公信力,讓每個國民都在問:這還能稱為人民的政府嗎?更可悲的是,民眾沒有辦法用自己手中的選票左右政府權力的肆虐。雖然有憲法,也有選舉法,但是公民卻沒有真正享受到憲法和選舉法規(guī)定的權利,憲法屬于民眾的權利受政府權利的控制而被空置,不僅不能自由行使憲法所賦予的權力和權利,更不能自由地選擇讓自己滿意的政府。當沒有選票,沒有民主,沒有監(jiān)督的情況下,政府的權力自然就會越來越膨脹,政府為了自己的利益,變得蠻不講理。沒有民主的國家也不可能是一個法治的國家,即便制定再多法律也都只能是擺設,或者是只為政府服務的。這樣的政府即便千萬遍把他說成是人民的政府,實際上也是人民的敵人;這樣的國家即便叫他千萬遍人民的國家,也只能是人民的監(jiān)獄(見巴枯寧的論述)。
現代國家制度,要求所有的權力都要受到憲法和法律的約束。但只有憲法和法律還是不行的,比如憲法規(guī)定公民有選舉、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罷工、罷課等自由。但如果有一個書報檢查制度或出版審批制度就可以把出版自由給抹殺;如果有個游行示威法規(guī)定游行示威要經過政府審批,那么游行示威的自由就是一句空話;如果規(guī)定集會、結社都要經過政府批準,那么集會結社的自由自然就被空置。如果憲法賦予民眾的這些基本權力都被控制或空置,那么憲法賦予的公民權利,對公民來說就只能是空頭支票。好比孫悟空頭上的花帽子,緊箍咒掌握在如來佛(政府)手里,如來佛把它交給了唐僧(官員),那么這個花帽子就只有一個作用——捏人(民眾)的頭痛。
如果法律只是對付老百姓的,對政府沒有任何約束作用,那么人民要這樣的法律又有何用?
政府的權力沒有受到憲法和法律的約束,公民的權利就無法得到有效的保障,由此必然會出現政府與公民之間權利與義務嚴重不對等現象。如果公民的自由、民主都是政府給的,那么政府就可以隨時收回去;如果公民的權利都是政府賜予的,那么公民對政府永遠都要感恩戴德,公民無論在什么時候都要“感謝政府!”。
人民把管理社會的權力賦予政府,并為政府行使權力提供稅收,目的是讓政府按照人民指定的方向和目標并按照人民(法律)規(guī)定的方式朝前運行。結果是掌握方向和油門的政府駕駛人員(官員)不顧人民的愿望和要求,不斷以加速度朝著利己的方向開去,當遇到民眾阻攔讓其停下或改變方向的時候,政府駕駛人員不但不聽,還把阻攔者撞到,并從其身上輾軋過去,以保證其向利己的方向加速前進。這就是一切專制主義政府發(fā)展的必然結果。
政府是否代表民眾的集體利益,其唯一標準就是看政府與民眾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是否對等。對等就是物理學中的對稱,對稱就能和諧穩(wěn)定。否則,一切暴力維穩(wěn)都只能是加速滅亡。因此說來,看一個國家如何,就看他的政府如何,再進一步說就看他的政府官員如何就夠了。衡量官員如何,最簡單的就是看他如何對待他所管轄的人民,看這些官員和民眾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是否對等。而衡量一個社會制度的好壞,最簡單的辦法就是看這個制度能否持續(xù)保持政府和民眾的權利和義務對等關系。如果官員的權利不受民眾的監(jiān)督和約束,官員的任免不由民眾說了算,只有更大的官說了算,那么這個社會制度必然會產生官對民的統(tǒng)治和奴役。具體表現就是官場腐敗;官員騎在民眾頭上作威作福;官員之間結黨營私;官員貪贓枉法;官對民眾的苦難麻木不仁;人民在官員面前則俯首帖耳,不敢仰視,叫站著不敢坐著等等。一句話說到底,就是官員不斷擴大自己的權利并不斷縮小自己的義務,由此造成嚴重的權利與義務不對等。這就違背了社會運動對稱性要求的物理學規(guī)律。
二、民眾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
在當代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們之間的權力與義務一般體現為交換關系,這種交換具體表形式盡管多種多樣、紛繁復雜,但是歸納起來無非就是勞動交換和勞動成果的交換。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也就是生產和消費。交換的原則又是自由平等的,是等價交換。無論是人類早期的以物易物的交換,還是當今社會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商品交換,在不存在欺行霸市、行業(yè)壟斷、強買強賣的條件下,人們之間的交換應該是大致公平的。民眾各階層之間不存在超經濟的強權,因此就不存在經濟之外的人身奴役和占有,民眾之間既不存在經濟剝削也不存在權力剝削。在一個規(guī)范的市場經濟條件下,依靠法制的約束,民眾之間在各種交換中自然會表現為一種權利和義務對等的契約關系。這種契約有的是在交換雙方的當事人之間,有的是個體與群體之間或者是組織與組織之間。從生產與消費方面說,人民大眾之間的交換表現為生產過程中的勞動交換和消費過程中的商品和服務交換。個體與個體之間的契約由當事者雙方遵守執(zhí)行,個體與社會之間或者群體與社會之間的契約由代表社會履行管理職能的政府監(jiān)督執(zhí)行。各種行業(yè)協(xié)會和工會等群眾組織就是代表群體利益的組織,這些組織代表各自的群體參與社會活動,平衡其成員之間、成員與社會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對等關系。社會成員之間一旦出現權利和義務的不對等,社會組織或政府機構就會以公權的形象出面進行調節(jié)與平衡。如果出現社會成員與政府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不對等,也會由組織出面代表群體利益與政府交涉、溝通、協(xié)調,以便達到民眾與政府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對等與平衡。中國古代的鄉(xiāng)紳和族長就是這樣的群體組織的代表,他們一方面對本鄉(xiāng)本族之內的社會成員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平衡進行調節(jié),另一方面又代表本鄉(xiāng)本族與其他鄉(xiāng)族進行權利和義務的平衡和調解。當本鄉(xiāng)族成員與政府之間發(fā)生利害沖突時,又代表本鄉(xiāng)族成員和政府之間進行權利和義務的平衡與調節(jié)。這種社會群體組織,為社會成員的權利和義務的對等平衡提供了幫助,從而減少或緩解了社會成員之間的矛盾和沖突,減少了訴訟,由此減輕政府管理社會的負擔,為社會的穩(wěn)定和諧奠定了基礎。
民眾之間的交換雖然不存在強制,不存在特權,但是卻存在奸詐、偽造和欺騙。這是人的自私之心在交換關系中的必然表現,人的自私自利使每個人在交換中都想占便宜,不愿意吃虧,這是人之常情,是人的本性。為了克服這一現象,人們自然想辦法建立起市場管理機構,建立市場管理制度,以便監(jiān)督、管理人們的市場交易行為。如果發(fā)現有人違反規(guī)定便出面制裁,這種制裁可以根據所犯錯誤的輕重程度及其所帶來的后果進行定量化的處罰,有的是經濟的罰款,有的是刑事制裁,輕者勸誡,重者繩之以法。這就是天道!
這本來是很簡單的道理,維持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的對等與平衡也是很容易的。但是人類的一切問題都來源于人的思想感情,執(zhí)法者在執(zhí)法時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既可以不作為也可以亂作為,既可以欲加之罪,也可以法外開恩。這樣一來,所有的不公平與不公正便應運而生了。特別是在中國這樣的社會條件下,任何一件事情后面似乎都藏著人情關系,中國有句土話叫“熟人好辦事”,以至于人們無論遇到什么事情都是托關系找熟人進行疏通、擺平,而不去考慮制度的約束;出了問題不去考慮違反了什么法律法規(guī),應該接受什么樣的懲罰,而是竭盡全力去找親戚朋友和熟人去疏通關系,以求大事化小,小時化了,從而躲避懲罰。在這樣的環(huán)境下,掌握管理和處罰大權的公職人員就成了拉攏腐蝕的對象,作為公職人員也正好借此進行權力尋租,以權謀私,由此就產生許多說不盡的“潛規(guī)則”和政府官員腐敗。
這樣一來,執(zhí)法者的執(zhí)法公正便受到嚴重的威脅,多數人在人情關系和糖衣炮彈的雙重進攻面前敗下陣來,于是便自然會出現人情執(zhí)法和權錢交易。執(zhí)法者在這樣的溫床上變得像個醉漢,迷迷糊糊,見錢眼開,民眾在各種交換中又自然出現了權利與義務的不對等。這種情況的出現,又從實踐上教育人們去投機鉆營,攀附權貴,漠視法律,只要有利益就不管青紅皂白,也不論天理良心,一心只想讓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至于為了獲取自己的利益是否會對他人造成侵害?是否會對社會造成侵害?是否損害了他人或者公眾利益?則早就拋到了九霄云外。中國的食品衛(wèi)生安全問題應該是世界之最,地溝油、注水肉、假煙酒、假藥品等泛濫成災,連防病的疫苗都造假,還有什么不敢造假的!
在一個法制化、規(guī)范化的市場經濟條件下,一切按規(guī)矩辦事,“人情比紙薄”,關系在制度面前再也不起作用,這時候遇到事情誰還會去托人情、找關系去處理呢?一個社會的文明程度越高,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就越簡單。生產力越來越發(fā)達,生產關系就會越來越透明。人和人之間為了獲取利益通過雙方平等協(xié)商達成契約關系,或者為了取得共同利益結成聯盟,再去取得更大的利益,這就是規(guī)范化、法制化社會的人際關系。當人人都在講規(guī)則,守法制的時候,道德自然就會興起。而如果人人都講關系,規(guī)則形同虛設,大家都想投機取巧,挖空心思去鉆法律、制度的空子,就必然道德淪喪!

三、勞動與分配關系的權利與義務對等
社會成員按照社會分工從事勞動,獲得勞動成果,再從勞動成果中提取一部分作為勞動報酬。這勞動過程的權利和義務對等,應該是勞動崗位沒有高低貴賤之分,任何一個社會需要的勞動崗位都要有人干,他的勞動都要能受到尊重。從這點出發(fā),國家元首的治國勞動和環(huán)衛(wèi)工人的清掃馬路清理垃圾的勞動都是一樣的,都是社會分工的需要,都要受到人們的尊重。這就是勞動過程體現的社會平等,但是不同的勞動崗位對勞動者的體能、智能要求是有差別的,經濟學家把這稱為簡單勞動和復雜勞動。作為一個勞動者從事復雜勞動比從事簡單勞動需要更高的技能和知識,而這勞動技能、知識和能力的培養(yǎng)須要一定的時間和費用的投入,因為從事復雜勞動者和從事簡單勞動者比較,在單位時間內所取得的勞動成果不同,所以他們得到的勞動報酬也就不同。比如一個高級工程師的月工資是一萬元,而一個流水線上的操作工每月可能是五千元。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這種差別是自然合理的,因為生產者所創(chuàng)造的社會財富不同,所以才有報酬的不同,這種不同體現的正是社會成員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對等。復雜勞動者在單位時間內提供了更多的勞動創(chuàng)造,也就是說他向社會盡了更多的勞動義務,因此他就應該得到更多的權利——勞動報酬。這種權利和義務的對等關系往往通過社會成員的競爭而實現,社會成員中的勞動競爭體現的是優(yōu)勝劣汰的叢林法則,有時是殘酷的。但是這種競爭又是必須的,或者說是不可避免的,因為有社會分工存在,有勞動崗位和勞動條件的差別存在,有勞動者自身體能和智能的差別存在。這些差別構成了社會成員在勞動過程中所處的勞動條件不同和勞動報酬差別,正是這種差別催人奮進,促使人們不斷提高自己的科學文化知識和勞動技能,促使社會成員的勞動由體能向智能轉化。一個智能勞動者在單位時間內所創(chuàng)造的勞動成果要遠遠大于一個體能勞動者,所以一個智能勞動者所得到的勞動報酬也會遠遠高于一個體能勞動者。單從體力的消耗來說,體能勞動者的體能消耗一定大于智能勞動者的體能消耗,也就是說體能勞動者與智能勞動者比起來更苦更累,流汗更多,出的力更大,但是因為他創(chuàng)造的勞動成果小,所以盡管他出了大力,但是得到的勞動報酬比智能勞動者還要少。因為社會分配是按勞動者創(chuàng)造的勞動成果多少而定的,并不是按勞動者出了多少力,流了多少汗來衡定。這種差別不能僅僅理解為階級差別(盡管這種差別往往表現在不同的階級層面上),而是社會成員在勞動過程中權利和義務對等關系所引起的差別,取消了這種差別就會造成勞動者在社會生產中的權利與義務不對等。而一旦出現這種不對等關系,便會挫傷勞動者的積極性,從而引起生產力的停滯和倒退。從階級的角度分析,這些差別可以說是階級的差別,因為智能勞動者和體能勞動者屬于不同的階級。但是在經濟關系中的階級差別只能靠經濟的發(fā)展來逐漸消除,靠勞動者的勞動能力差別逐漸縮小來解決。隨著社會進步,科技發(fā)展,將來對各行業(yè)、各崗位的勞動者能力要求都一樣了(比如所有的勞動都是按電鈕或敲鍵盤),勞動工具越來越智能化,操作變得越來越簡單,而作為每個勞動者的個體能力和智力能力也都通過教育和培養(yǎng)沒有差別了,這種階級差別自然就會消失。
然而私有制的結果,出現了財產繼承和權利世襲,世襲制讓領導者的后代無德、無才、無能也當了領導,這就必然會使族群衰敗,最后不可避免的被人推翻。在財產繼承和權力世襲的情況下,社會成員之間就產生了出身的不平等。這種出身不平等可以讓一部分人一生下來就能坐享清福,他們憑借祖上的陰德,不事生產,不學無術,過著聲色犬馬、花天酒地的生活。這種不平等的出現,就背離了社會成員權利和義務對等的法則。貴族世家、紈绔子弟不對社會盡義務,卻享受到超過平民的權利,這當然就會引起其他社會成員的憤怒和詛咒。財產的繼承和權利的世襲被固化以后,社會成員的階級和階層跟著就會被固化。階級的固化讓社會中的上等人永遠是上等人,下等人永遠是下等人,強者更強,弱者更弱。這樣的情況下,下層人再奮斗也改變不了自己的命運,他們就會絕望,絕望后就會鋌而走險,必然爆發(fā)革命。另一方面,上等人被階級固化以后,也會出現腐敗和衰退,像清朝末年的八旗子弟,不農、不工、不商。他們再也不思進取,不學無術,最終不堪一擊,在革命風暴面前迅速土崩瓦解。這就是歷史,就是幾千年的歷史興衰更替。
每個人都是赤身裸體來到這個世界上,如果不參與社會勞動他就應該一無所有,而如果通過繼承獲得了財富和權利,那么就意味著他一生下來就取得了對財富和權利的占有。從社會關系角度看,這種占有破壞了社會成員間權利和義務的對等,因為他的權利不是通過他盡了義務獲得的,而是上天賜給他的,因為他投胎投得好從娘肚子里就帶來了這些權利。
所以我們應該承認社會成員之間的經濟差別,以及由經濟差別所引起的階級差別,但是這種差別必須建立在權利和義務對等的基礎上。反過來說,如果因為繼承和世襲而占有了權利,這是對權利和義務對等關系的嚴重破壞。這種破壞最終將導致社會秩序的破壞。我們說富人住在富人區(qū)是合理的,但是如果他的子孫后代通過繼承和世襲永遠住在富人區(qū),那就是不合理的,因為他們的子孫沒有對社會做出那么大的貢獻、沒有為社會盡那么大的義務,就不該享有那么多的社會權利。
分配從社會成員個人角度說就是勞動付出和勞動報酬之間的對等與平衡關系。這種關系被稱為一次分配,一次分配是在個體競爭條件下產生的多勞多得,遵循的是優(yōu)勝劣汰的叢林法則和物理學中的分子運動規(guī)律。分配從社會的角度說是政府職能,政府通過稅收和二次分配,建立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事業(yè),調解社會成員之間的貧富差距,從而保證社會成員之間基本的社會公平,這遵循的是社會整體運動趨于平衡的規(guī)律。
一次分配體現的是等價交換,是勞動付出和勞動報酬的對等。因為社會成員存在個體差別,這些差別通常表現在勞動者的體能、智力、技術、文化以及家庭出身、社會環(huán)境等方面。所以每個人在一次分配中的收入都是存在很大差別的。出身于貧窮家庭的子弟和出身在富豪官宦之家的子弟,他們一生下來就是不平等的,這種不平等造成他們在社會中地位不平等。社會地位不平等又會帶來他們所受教育的不平等,由于所受教育的不平等而引起他們所具備的勞動技能差別,勞動技能差別又使他們的謀生手段和方式存在差別。這種差別必然造成社會成員在一次分配中的貧富差別。特別是在社會出現特權階層,階級差別被固化下來的社會條件下尤其如此。這種差別達到一定程度就會形成貧富懸殊,貧富懸殊就是社會不安定的火藥桶。
社會和諧與安定,必須建立在社會成員都能生存下去,都能安居樂業(yè)的基礎上。某些人當然可以獲得一塊更大的蛋糕,但只有在受到最不公正待遇的人也能得到生存必須的蛋糕,也就是說只有在受到最不公平對待的人也可以生存下去,社會才能整體平衡。如果將下層人逼上絕路無法生存,勢必暴發(fā)革命。而一旦爆發(fā)革命,首先被沖擊的就是上層人,這樣上層人再多的財富也過不好日子,甚至命都難保。這個道理已經被無數的歷史變遷所證明。
由此可見,在一次分配中,市場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的對等法則會帶來強者恒強、弱者恒弱的兩極分化和階級固化現象,這是市場經濟的缺陷。如何克服這一缺陷?那就只有靠二次分配解決,讓政府這個社會管理機構承擔起調節(jié)社會成員在一次分配中的不平等作用。現代社會制度向富人征收高額累進稅以補貼窮人,就是在此基礎上產生和發(fā)展起來的。作為社會成員的個體,越是富裕被征收的個人所得稅就越高,而窮人則可以不繳稅,對于暫時困難或喪失勞動能力的人還可以得到國家的補貼,從而使每個社會成員都能很好地生活。除此之外,對遺產繼承也課以高額的遺產稅。政府將這些稅收用于一般人的失業(yè)、養(yǎng)老、醫(yī)療、教育等社會保障,這就是現代社會制度的“殺富濟貧”。由政府建立的社會保障制度和社會福利事業(yè)來承擔社會下層人的生存保障,以及對社會弱勢群體的救助,起到了社會成員權利與義務對等的社會再平衡的作用。作為社會成員的個體,每個有勞動能力的人都要勞動,都要自食其力。社會精英們,自食其力之外仍有剩余,那就要向政府交個人所得稅,而不能自食其力者則通過政府補貼也能體面的生活,由此實現社會整體的宏觀平衡,這就是現代國家制度的核心作用。
三、家庭關系中的權利與義務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是社會群體組織的最小單位。從經濟組織結構上看,家庭產生于社會分工和私有制;從婚姻關系看,家庭產生于一夫一妻制。中國古代的家庭是以血緣關系為基礎建立的社會生產組織形式,家庭作為一個生產單位由家長領導從事生產和交換活動。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通常表現為夫妻關系、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兄弟姊妹之間的關系。大的家族四世同堂,幾輩人同居一起形成一個復雜的家庭組織形式,因此產生家庭管理制度——家法、家規(guī)和家訓。
有了家庭,就有家庭成員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而要使家庭和睦,家庭成員之家相處融洽,家庭成員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也需要對等與平衡。家庭成員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對等關系通常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夫妻有愛,這愛既是精神的又是物質的。精神方面就是互相體貼,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一者遇到痛苦和不幸能及時得到另一方的安慰和幫助;一者遇到想不開的事情,能夠及時得到另一方的慰藉;遇到矛盾和問題,通過及時溝通,互諒互讓,及時化解矛盾,保持家庭的和平安定和幸福。之所以說是相互的,實質就是權利和義務的對等問題,不可能是單向的。這種權利和義務的對等既可以是物質層面的,也可以是精神層面的,所謂“門當戶對”體現的其實就是家庭條件和身份地位的對等。
夫妻關系物質層面的對等,更是婚姻的基礎。在中國幾千年的封建文化傳統(tǒng)里,都是男的居于支配地位?,F在女性越來越獨立,不愿意再像前輩們那樣靠男人過日子,而使自己陷于家務之中。所謂的夫妻恩愛、相濡以沫、白頭偕老等等美滿的婚姻家庭,都是建立在男女雙方權利和義務對等的基礎之上的。失去了這種對等關系就失去了平衡,失去了平衡的家庭如不及時調節(jié),家庭關系必然破裂。單靠戀愛時的海誓山盟和童話中的故事傳說是沒法使家庭保持長久和諧、平衡與穩(wěn)定的。只不過這種權利和義務的對等既有物質層面的,也有精神層面的,既有眼前的也有將來的,既有短期的也有長期的。
2.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中國的傳統(tǒng)觀念是父慈子孝,父母親對孩子慈愛,孩子對父母要孝順。子女在未成年的時候享有父母撫養(yǎng)教育的權利,長大成人之后要對長輩盡養(yǎng)老送終的義務。這就是中國式家庭中長輩和晚輩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對等關系,也就是中國人的孝道。隨著社會的進步,未成年人的撫養(yǎng)和教育逐漸由社會福利承擔,老年人的養(yǎng)老也將由社會保障解決。這社會福利和保障的財源來源于政府稅收和慈善機構的捐助。這樣一來,父母在養(yǎng)育子女過程中的義務越來越小,子女長大了對父母贍養(yǎng)的義務也會越來越小,以致于將來的子女撫養(yǎng)和教育都有社會福利承擔,那么老年人的養(yǎng)老也將全部由社會保障承擔,由此父母與子女之間不再存在諸多的權利與義務關系?,F在的家庭已經不是社會生產單位,只是消費單位,生兒育女要投入很大的精力和財力,因此生孩子就逐漸成了夫妻之間的一個負擔,孩子長大了便離開父母成為社會的人,所以現代的家庭也越來越不愿意生育,更不愿意和老人同居,四世同堂的家庭再也沒有了。隨著社會的進步,勞動越來越智能化,男女之間在勞動中的地位平等了,經濟地位自然平等,經濟地位平等了政治地位也自然平等。因此女性變得越來越獨立,單身家庭越來越多,丁克家庭也越來越多,這就為家庭的逐漸消亡創(chuàng)造了物質條件。
在中國古代的家庭中,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一般靠倫理道德和宗法約束來維持,倫理道德其實就是封建的宗法關系及禮樂制度,具體體現為長幼有序、父慈子孝、男尊女卑等等。如果有的家庭出現了違背父慈子孝的現象,一方面會受到人們的譴責,另一方面族長會出面調解,進行平衡。
現代的中國家庭在這方面有了變化,族長和鄉(xiāng)紳不存在了,家庭中父母與子女之間發(fā)生了矛盾和沖突,一般會有街坊鄰居、親朋好友勸解調和,極個別的調和不好,就告到法院。告到法院的案子,多數是老人告子女不盡贍養(yǎng)義務,或者是弟兄姊妹之間為財產繼承產生糾紛??墒亲优材苷f出一大堆不養(yǎng)老人的理由,兄弟姊妹之間為財產之爭更是互不相讓,法院就是判了也很難執(zhí)行。這樣一來不但問題得不到解決,反而使親情喪失,矛盾更加激化??梢娂彝ッ苓€是在家庭內部溝通和解,調和解決,訴諸法律只會使得事情越鬧越糟,問題越搞越復雜,親情越來越淡薄。
3.兄弟姊妹之間的權利與義務
兄弟姊妹情同手足,這是中國人對這種關系的理解和定位。情同手足就要互相關心,互相幫助,遇到困難共同解決,有錢出錢,有力出力。這種互相幫助是雙方自覺自愿的,沒人強制,沒人干預。這種幫助從倫理綱常說是應該的,就因為是應該的,才最容易引起失衡。如果一者只進不出,只想得到兄弟姊妹的權利(好處),不想盡自己應盡的義務,這樣的情況下兄弟姊妹之間的關系就會破裂。在中國古代的宗法關系中,兄弟姊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都有明確的要求和規(guī)定。宗法關系條件下,這種權利和義務的平衡靠族長和鄉(xiāng)紳來維持,出現了不平衡當然由族長鄉(xiāng)紳出面調解。
當今社會轉型期,兄弟姊妹之間的家庭矛盾和糾紛通常表現為財產的繼承和贍養(yǎng)老人的問題,這類問題最容易在兄弟之間出現。按照中國人的傳統(tǒng),女的出嫁了就不再是自己家的家庭成員了。特別在農村,大都如此。如果在城市,男女都有工作的前提下,兄弟姊妹之間都是平等的,同樣享有家庭的權利和義務,這體現了現代社會中的男女平等。這就是傳統(tǒng)宗法制的血親關系逐漸變?yōu)楝F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社會契約關系,由此產生社會轉型期的一些社會問題。這就使親情變得越來越淡薄,而權利與義務的對等關系則越來越重要。但是無論哪種情況,姊妹兄弟之間在家庭中的權利和義務對等,這一基本法則不會改變。如果出現了權利和義務不對等,兄弟姊妹之間的關系就會破裂。這些在當代的家族式企業(yè)中表現尤為明顯,因為經營企業(yè)的基本原則就是等價交換,最重要的就是參與企業(yè)經營者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的對等??墒亲约旱募彝コ蓡T之間往往是以血緣為紐帶,以親情為條件,成員之間不重視把相互的權利和義務以契約的方式明確下來。等企業(yè)做大了,為了利益的分配就不可避免產生許多矛盾。在利益面前互不相讓,都想讓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這就使矛盾變得不可調和。在家庭內部調和不了的情況下,最后提起訴訟,結果也許會分個輸贏,但是一提起訴訟,親情自然就沒有了,由此兄弟姊妹之間的家庭關系就破裂,從此各奔東西,誰也不認識誰了。
現實生活中,經常看到父母與子女對薄公堂,兄弟姊妹之間為贍養(yǎng)老人相互推諉,相互爭吵,為了財產繼承大打出手。這些家庭悲劇,其產生的根本原因就是家庭成員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的不對等。每人都想多要權利而又要少盡義務,殊不知權利和義務是一個天平的兩端,只有
對等才能平衡。一旦出現不對等,必然會出現傾斜。這看上去是個社會道德問題,其實是經濟問題,是等價交換的經濟學原理在社會生活中的應用,同時也是對稱性物理學原理的社會體現

四、社會成員之間權利和義務對等不等于階級平等,更不等于平均主義。
物理學中的對稱,并不是微觀上的分子、原子絕對相等。比如人的兩只眼睛、兩只胳臂、兩條腿等等都存在細微的差別。同樣的,社會的微觀層面也必定存在一定的差別。不同的人參與到不同的組織群體中,不同的群體構成不同的階級和階層。他們在社會生產中的地位不同,從事勞動的方式不同,獲取勞動成果的方式和多寡也大不相同。在當前和今后的一個相當長的歷史階段中,一個生產工人不可能和高級工程師的工資相同,一個企業(yè)員工也不可能和老板的收入相等,一個老百姓更不可能和國家領導人享受一樣的待遇。這就是階級的不平等,所有社會成員在生產、消費、文化娛樂、教育醫(yī)療等各方面要是都一樣了,那么階級也就不存在了,由此人們便可以自豪地向宇宙高呼“地球上的人類已經進入到無階級社會了!”
社會成員之間的勞動差別造成了其勞動成果的差別,由勞動成果的差別又產生勞動報酬的差別,勞動報酬的差別也就是個人收入的差別。如果我們要求一個飛機駕駛員和一個拖拉機手拿一樣的工資,那反而是讓他們二者的權利與義務又不對等了。飛機駕駛員相對于拖拉機手來說,他們的責任更大,承擔的風險更高,技術難度也高,為職能訓練投入的更高,因此他理所當然就應該得到更多的勞動報酬。這種根據貢獻大小而獲得報酬多少的分配方式正是勞動者權利和義務對等關系的體現,反而如果讓造原子彈的不如賣茶葉蛋的,那就是對勞動者權利和義務對等關系的極大破壞。
當然這一邏輯存在的基礎就是社會的按勞分配原則,如果按需分配,這個邏輯自然就不存在了。然而人類不可能實現按需分配,因為人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可以通過社會保障來滿足,而基本生活之外的物質需求和精神需求則永遠沒法滿足。比如,假設人類即將建立太空旅行的空間站,大家都想去太空旅行,那是根本不可能的。這就是需求本身的不斷發(fā)展和變化造成的物質不能滿足需求。過去的皇帝也想不到乘坐高鐵出行的需求,而現代一個普通人就可以滿足這個需求。這就是說需求的變化永無止境,原來的需求滿足了新的需求隨之又產生了,循序漸進,永無止境。無論是地球,還是宇宙,資源總是有限的,人們獲得資源的能力也總是有限的。在有限的資源限制條件下,人們的需求和欲望總是無限的。從這點說來,“欲壑難填”這是人類的本性,怎么實現按需分配?。
從社會角度說,滿足人們的各種需求需要全體社會成員的勞動創(chuàng)造,而這個勞動創(chuàng)造就是勞而有之。在勞而有之的條件下,人們就不可能平等。要想人人平等,就必須把一切的勞成果都要由“勞而有之”變成“生而有之”,也就是讓所有人的勞動成果歸社會上一切人所有。這就無異于讓天上掉下餡餅來,可能嗎?人類進步到今天,之所以能把一部分勞而有之變成生而有之,正是得益于人類的勞動效率提高和科技進步,而勞動效率與科技進步本身又靠勞動來實現,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無論科技怎么進步,勞動效率多么提高,人類總是沒辦法將一切勞而有之都變成社會保障式的生而有之的。何況精神需求的滿足,更不可能實現生而有之。
生而有之的先天賦予(相貌、智力及基因遺傳)都不能完全徹底平等,勞而有之的后天賦予就更不可能人人平等了。為了引導人們勤奮和努力,社會就必須給予一定的激勵機制,以便獎勤罰懶。而這個激勵機制就是按勞分配,就是勞而有之。失去這個社會激勵機制,勤奮者會變成懶惰,這樣就會出現劣勝優(yōu)汰的社會反淘汰現象。這種反淘汰現象,是違背生物進化自然規(guī)律的。
人們?yōu)榱藢崿F人人平等,奮斗了那么多年,多少代的無數英烈為了實現人人平等的偉大理想而甘愿犧牲,然而至今也沒能實現勞而有之的人人平等,更沒能將一切的勞而有之都變成生而有之。其困難就在于:勞動創(chuàng)造的勞而有之這一現實,與將勞而有之變?yōu)樯兄睦硐胫g,存在著不可逾越的巨大鴻溝。
由此可見,人人平等是根本不可能的。它僅僅是,也只能是:思想家的夢想,政治家的游說,文學家的故事,仁人志士的理想追求,永遠不可能實現。因為它既違背了人類社會和自然界的宏觀對稱性,又違背了自然界和人類社會的微觀差異性原理。

李繼領先生
【作者簡介】李繼領,自號三一居士。釋意:言行一致,表里如一,求真一貫?,F為太平書院院長,著名現實主義作家、思想者。
責任編輯:孫克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