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熱點 編者按:
10月30日,微博上一個叫“用戶7573697976”的人公開發(fā)布控告信,稱自己遭遇了套路貸,已被敲詐近千萬。其稱案件處理過程中,有關部門不作為亂作為,還有多位保護傘。
因為編者當時不在現(xiàn)場,也不是事件當事人,沒有經歷事件全過程,無法得知微博反映內容每一個細節(jié)和每一個文字是否全部屬實和反映了事實真相,所以我們決定基本原文轉載其微博立此存照,希望能夠得到相關當事方的回應,同時呼吁主管部門能夠介入調查,還原事實真相,給各方以公平公道。

微博截圖。
我叫葛正亮,男,漢族,1958年9月生。身份證號320822195809085***.家住江蘇省連云港市海州區(qū),實名舉報并反映我與王新海民間借貸案件審理執(zhí)行情況。
我反映的主要情況是:王新海對我實施套路貸犯罪,誘我借他175萬元,然后以月息17.65%計算利息,逼我出具2000萬元的欠條,已對我敲詐勒索接近一千萬元,如果江蘇省高院的生效判決再被執(zhí)行,王新海對我敲詐勒索的金額將達到1400多萬元。
以下是王新海團伙對我實施的犯罪事實:
一,制造民間借貸假象,設計套路,誘我借款175萬元。
2006年底,王新海得知我在灌南縣堆溝港鎮(zhèn)搞房屋開發(fā),多次找我要求合作,2007年11、12月份,王新海先后四次通過銀行轉賬給我175萬元。
二,肆意認定違約,以月息17.65%計算利息,迫使我簽訂金額虛高的借條。
2008年5月份,王新海告知我,他要接手錢飛在灌南縣李集鎮(zhèn)開發(fā)的小區(qū),要我將他的175萬元還給他,經和他協(xié)商,王新海同意我在三個月內還清,但要求我按月息17.5%支付利息,本息共計502萬元,并要求我打500萬元借條,在他及其5個打手的恐嚇威脅下,我被逼向他打了500萬元借條,此后王新海同意我只要430萬元就可以結清這張500萬元借條。
2008年9月13日至2009年6月18日,我分11次通過銀行轉賬向他還款430萬元,但王新海拒絕退還500萬元借條。
三,采取暴力、威脅和軟暴力等手段,利用公安機關保護傘,借助派出所等特殊場所,對我實施有組織的黑惡勢力犯罪活動,再次強立”債權“,強行逼取我1050萬元的欠條和1500萬元的分期還款協(xié)議。
2009年7月,王新海約我在灌南賓館見面,說要退還欠條給我,第二天早上,我到灌南賓館后,被他的同伙王興軍、小紅兵、黑驢等十幾個人強行劫持到灌南縣新文化小區(qū)王興軍家的別墅內,王新海指使其公司副總姜正權列出一個本息計算清單,聲稱除已還的430萬元外,還需再還1737萬元。并稱,”你現(xiàn)在沒有錢還就要打借條,不打借條就殺了你“。我知道一旦打了借條,我和我的家庭就毀了,我就和他們周旋,忍受他們的打罵,恐嚇,威脅,一直到中午12點左右,我才趁上廁所的機會僥幸逃脫。
此后大約二十天左右,王新海約我到明珠賓館談判。我為了取得證據,專門買了微型錄像機,帶上妻子唐麗冒險去見他。在見面中,我妻子用隱藏在包里的錄像機攝錄了現(xiàn)場情況和談話,收集到了我和他之間整個對賬過程及王新海團伙套路貸犯罪的重大證據。因為我不同意按照王新海的要求出具1700多萬元的欠條,王新海不讓我們離開賓館,最后是在我的朋友陳海燕的幫助下,才得以脫身。
此后幾天,王新海不停打電話找我,要我還款或者打借條,威脅要殺我。王新海還多次派他的同伙持砍刀到我家圍門威脅滋事。2009年9月26日,王新海再次派其同伙王興軍、王勇、黑驢、小紅兵等人持砍刀圍我家門(位于新貴都小區(qū)),因我未在家,王興軍就對我的妻子和兩個未成年的孩子進行恐嚇威脅,我妻子被逼報警,新海派出所出警人員查出王興軍等人車輛有多只砍刀,當場帶走三名同伙。十幾分鐘后,王新海又帶王興軍及三個年事很高的婦女到我家砸門,我妻子再次報警,新海派出所再次出警,要求王新海離開,但王新海不聽勸阻,繼續(xù)砸門,在此情況下,民警要求我妻子和王新海等人一起到派出所談。
在派出所,王興軍等人當著警察的面對我妻子進行毆打威脅,揚言要開車撞死我妻子。派出所民警不僅不予制止,還當場放走了攜帶砍刀的三名同伙,并傳喚我第二天到派出所處理。第二天早上我一到新海派出所,派出所有關人員就將我交給王新海等人看管,在派出所二樓調解室從早上8:30到下午2點,王新海及其6名同伙對我進行打罵侮辱、威脅恐嚇,我多次大聲呼救請求警察到場制止,但警察無一人理睬,我在被逼絕望,心理崩潰的處境下,在近六個小時的持續(xù)折磨之下,最終被迫簽了王新海準備好的欠條和還款協(xié)議。

微博上的控告信1。
四,繼續(xù)有恃無恐,利用公安和檢察機關保護傘,采取更加極端的黑惡勢力犯罪手段,強索”債務“。
在我簽了協(xié)議和欠條之后,王新海更加有恃無恐,采取更為極端的黑惡勢力犯罪手段,對我強索”債務“。在恐懼絕望之下,為了保全家人安全,我從2009年9月到2010年2月,又被逼分四次轉賬給王新海310萬元。
此后我為了早日擺脫這個噩夢,我多次到公安部門舉報王新海對我實施敲詐一案,時任連云港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長趙健簽批立案偵查,由刑偵支隊副大隊長朱峰負責具體偵辦工作。2010年10月,朱峰找我了解案件情況,對我做了談話筆錄,我如實反映了王新海的犯罪事實,過了十天左右,市國稅局的楊浩斌打電話找我談和王新海的事,他聽王新海講我到市刑警支隊告他,并說你們都是灌南人,有事好商量,并當場撥通王新海電話讓我接聽,王新海電話中叫我不要聲張,萬事好商量,過幾天來新浦找我重新做手續(xù)。
2011年8月,王新海帶多人在我開發(fā)的門面房上噴漆涂寫大字,撬門,派人入住據守,有報案和派出所出警記錄為證。
2011年10月,曾經辦過我的行賄案件的灌南縣檢察院檢察官姜惠成突然打電話叫我去他辦公室,在路上我接到姜的電話,說王新海帶了幾十號人將灌南縣檢察院給圍了,讓我換車進去,否則會有生命危險。我臨時找親戚幫忙調換了車輛,才得以和妻子偷偷摸摸進到檢察院,見到姜惠成之后,我才得知他是受灌南縣副檢察長張海峰的指示找我談話,讓我趕緊把欠王新海的1500萬元錢還了,此間,姜多次與張海峰電話聯(lián)系,向我傳遞王新海帶著幾十號人在檢察院大門口,要把我抓走,要弄死我等等。
在我最終未答應姜的非法要求后,姜請示張海峰后,決定將我和妻子送到地下時候乘檢察院的警車并由一名法警護送我們出檢察院,要我們趴在后座底下,并要求司機和法警將我們送到灌南縣和鹽城響水縣交界的三口村,并要我通知人到三口接應,我和妻子就這樣被檢察院的人神神秘秘地送出了檢察院,一直到三口村,送到我通知來接應我的徐忠誠、葛益祥手中,根據姜惠成和張海峰的要求,隨行法警對移交現(xiàn)場還進行了拍照留存。

微博上的控告信2。
五,實施虛假訴訟,利用其在江蘇省高級法院的保護傘,騙取法院判決,通過法院強制執(zhí)行實現(xiàn)其敲詐勒索的犯罪目的。
2011年12月,王新海在暴力逼債未有結果的情況下,以暴力逼迫威脅等犯罪手段取得的欠條和還款協(xié)議為證據向連云港中院提起民事訟訴。其在訴訟中主張我因開發(fā)房地產急需資金,多次向他借款,時借時還,截止 2009年9月27日,剩余借款累計1500萬元,并在公安派出所達成還款協(xié)議,并出具1050萬元欠條一份。此后,葛正亮僅還款80萬元。請求判令葛正亮償還借款本金 1420萬元,利息 462萬元,共計 1882 萬元。
連云港中院經審理,因王新海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借款交付事實,無論是王新海認為已經償還的 175 萬元借款,還是其主張后借的 1050萬元借款,王新海均未提出一分錢的交付證據,而葛正亮抗辯其已經償還全部借款本息,王新海本案主張的均是非法高息的主張證據充分,連云港中院據此認為王新海主張的借款事實未得到證據證明,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后王新海上訴省高院,2013年江蘇省高院裁定發(fā)回重審2015 年,連云港中院第二次審理本案,經審委會研究認為王新海的主張證據不足,再次判決駁回王新海的訴訟請求。
王新海再次上訴。2016年,江蘇省高院改判葛正亮向王新海還款 310 萬元及利息。高院辦案人員在已查明本案借款數額實際只有 175 萬元、其他借款數額均未交付的情況下,不顧一審法院兩次駁回訴訟請求判決,故意回避本案套路貸犯罪性質,故意違反法院內部審判管理規(guī)定不報高院審委會研究,辦關系案、金錢案,在沒有任何事實根據的情況下認定本案借款數額為 1050萬元,減去已付的 740 萬元,得出還要葛正亮還款 310 萬元的結論。
江蘇省高院法官秦岸東在二審中,幫助王新海收集證據一個人來到連云港找新海派出所民警賈軍生、朱寧海談話。
而連云港中院在兩次審理中,辦案法官多次到新海派出所了解情況,但新海派出所無一人承認參與和主持了我和王新海的所謂調解,派出所領導也不能提供主持調解的具體人員,不能提供調解筆錄和民警簽字的任何談話筆錄。事實上,當時只有我一個人被王新海等人控制在派出所二樓調解室,對我進行強迫威脅和打罵,派出所民警無一人出現(xiàn)在現(xiàn)場,上述二人明顯是做了偽證。
2011年12月23日新海派出所的出具的情況說明也不是事實,2009 年孫永效還未到新海派出所任職,根本不了解當時的情況,派出所也沒有任何相關調解筆錄,孫永效向王新海提供虛假的情況說明,涉嫌偽造證據,幫助套路貸犯罪人員進行虛假訴訟,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上述三人提供的虛假的證言和證據,不是形式和程序不合法而且其內容也不能證明王新海的主張。但江蘇高院卻據此作出了重大改判。

微博上的控告信3。
2019年,葛正亮向江蘇省檢察院申請檢察監(jiān)督,監(jiān)督申請書指出二審判決存在以下明顯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六條規(guī)定: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zhí)峁┳C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fā)生并能作出合理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fā)生。
根據上述規(guī)定,本案中,葛正亮已經提供相應證據證明2009年9月27 日之前的 235 萬元(實際只有 175 萬元)借款已經以 430 萬元清償了全部本息包括非法彼利息,2009年9月27日出具的欠條項下的 1050 萬元借款實際并非新出借的借款本金,王新海也不能提供交付借款 1050 萬元的證據,王新海稱該筆借款是由以前借款累計形成,葛正亮對此不予認可,并抗辯在此之前雙方之間除上述 175 萬元借款外,不存在任何其他借款關系,該1050萬元借款均是 175 萬元借款的非法高息。葛正亮對其上述抗辯不僅作出了合理說明,也已經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葛正亮的證據具有明顯優(yōu)勢二審法院應當采信并認定王新海主張的借款已經償還。但二審法院在審理本案中,卻嚴重違反了上述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違背了上述司法解釋確立的裁判規(guī)則,故意不適用上述法律,具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明顯嫌疑。
首先,二審法院以王新海提交的欠條和還款協(xié)議系“雙方發(fā)生沖突后,經派出所出警處理并通知雙方共同到派出所協(xié)商形成的債權債務憑證”,就直接認定該證據“能夠證明雙方當時確實存在債權債務關系?!?/strong>
二審法院的這一認定存在明顯錯誤:
1、本案報警的原因是王新海一伙聚眾持械上門進行暴力威脅和恐嚇,實施敲詐的犯罪行為引起的,根本不是什么經濟糾紛引起的沖突。
2、新海派出所出警后未對違法行為人進行任何處理,更未調查核實收集任何所謂的經濟糾紛方面的證據和情況,新海派出所通知雙方第二天到所里處理“經濟糾紛”完全是違法的。
3、公安機關在行使治安行政管理職權過程中,發(fā)現(xiàn)涉及經濟糾紛的,也僅能對雙方爭議不大、債權債務關系明確的經濟糾紛進行調解,即使本案屬于經濟糾紛,因雙方爭議激烈、金額巨大、債權人未出示任何債權憑證,新海派出所調處這樣的經濟糾紛明顯超越職權。
4、新海派出所未指定任何人主持調解,未核實證據,未聽取雙方陳述,未制作任何反映調解過程的筆錄,還款協(xié)議上沒有公安機關蓋章,也沒有主持調解的公安人員簽名,根本不具備行政主體主持調解的合法形式、程序和效力。二審法院經調查亦明確認定上述欠條和還款協(xié)議非派出所民警主持調解達成,但仍然片面強調所謂的“形成背景和形成地點”,故意夸大其證明力強于一般民事證據,違法認定欠條和還款協(xié)議的內容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5、本案欠條和還款協(xié)議既不是公安機關主持調解形成的,也不具有公書證的性質,根本不能據此直接認定債權債務關系真實成立。二審法院違反證據裁判原則,未考慮葛正亮提出的合理說明和反駁證據,未結合全案事實、證據和辯論情況,昧于良知和經驗法則,未正確運用證據規(guī)則和實體法的規(guī)定,對證據進行全面客觀分析評判。二審法院此舉不僅違法,且有明顯的枉法裁判之嫌。

這個案件打到了最高院。
其次,二審法院未采信葛正亮一審提供的錄像資料明顯錯誤。
該證據經過法院委托鑒定,未發(fā)現(xiàn)經過剪輯處理。法院還委托翻譯人員對有關方言進行了翻譯,該錄像資料經過質證,王新海對其主要內容未提出合理異議。該錄像資料完整客觀地反映了雙方的對賬過程,能夠證明本案借款本金金額、借款時間、借款利率、還款情況、利息計算方式及利息數額等內容,是本案的重要證據。
該證據填補了還款協(xié)議中王新海故意掩飾并加以遺漏的結算過程中的重要信息,能夠還原雙方結算的客觀情況,能充分證明葛正亮的抗辯所主張的本案借款未實際發(fā)生,是王新海強行索取的非法利息,是對王新海提供的借款證據的有效反駁證據,一審法院在兩次一審中均正確地采信了該證據,但二審法院卻以該錄像資料是葛正亮“單方攝制、不能清晰、完整地反映雙方結算過程”為由,不予采信。二審法院此舉涉嫌枉法裁判。
第三、二審法院認為在欠條和還款協(xié)議形成之后葛正亮又向王新海支付了 310 萬元,這一“實際履行行為”與葛正亮提出的“欠條和還款協(xié)議形成之前就已還清借款”的主張相矛盾,二審法院的這一認定片面割裂了本案事實和證據,有違良知和證據法則,已經超出了合理心證范疇。
葛正亮在王新海持續(xù)的、一次比一次有恃無恐的暴力威脅、恐嚇和侵擾敲詐之下被逼出具了欠條和還款協(xié)議,并產生了恐懼絕望心理,之后支付的 310 萬元并非其自愿履行行為,而是在恐懼絕望心理支配下為保本人和家人平安,防止進一步的暴力傷害和滋事侵擾而被逼無奈之舉,葛正亮在欠條和還款協(xié)議被逼形成后,給其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壓力和災難性心理影響,事后的支付屬不正常非自愿的行為,不是正常自愿履行債務,更不能以此行為推定事前的協(xié)議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二審法院將此認定為自愿履行債務行為,并以此推定還款協(xié)議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不僅違法、不公正,也完全喪失了法官應有的良知。
同時也提出王新海在兩次一審和第一次二審過程中均是主張借貸關系,在第二次二審中,王新海在自覺借貸關系無法通過法院審查、此路不通的情況下,突然改稱本案不是借貸而是合伙(開發(fā)房地產)關系,應按合伙法律關系進行審理。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其主張的合伙關系沒有事實依據,不能成立。
2019年4月江蘇省檢察院立案受理檢察監(jiān)督申請,此后于2019年4月29日省檢以案卷尚未歸檔無法從省法院檔案室調卷為由,中止審查,直到2020年12 月21 日通知恢復審查。2020年12月28 日省檢作出不支持監(jiān)督申請決定書,其所稱理由僅僅是對二審判決的照抄,并未依法審查證據和二審所適用法律,令人不能接受的是,省檢審查本案期間,正是在全國范圍內打擊黑惡勢力犯罪和套路貸違法犯罪行為的窗口期,兩高出臺了多項政策和司法解釋,要求司法部門履行職責依法嚴肅查處此類犯罪,全面糾正錯誤裁判。但辦案人員在此期間卻中止審查,一拖就是將近兩年。
2019年9月21日,葛正亮舉報王新海黑惡勢力團伙套路貸犯罪案件由連云港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分局立案偵查,目前尚無結論。根據上述司法解釋規(guī)定,省檢應當中止審查,等待司法案件的結果。
在實體審查方面,省檢辦案人員未能認真履行民事檢察監(jiān)督職責,在審核分析證據和本案法律適用方面,違反法律規(guī)定,并未進行實質監(jiān)督,對二審錯誤視而不見,具有明顯偏袒被申請人的嫌疑,不支持決定書犯了二審判決中的所有同樣錯誤。
(注:全文文圖俱來自第三方提供,不代表編者立場,轉載發(fā)布此文是為了追求真相,抵達事實。)

葛正亮稱已向全國掃黑辦舉報。
編后記:
因為客觀原因,本文中涉及的諸多細節(jié)和情節(jié),未能一一核實,因而廣大關心此案的民眾和輿論,呼吁涉案各方人士和當地相關部門能夠回應公眾關切,進一步公開說明事實真相和接受社會監(jiān)督。同時輿論也希望當地司法機關,能夠踐行總書記的指示,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葛正亮家庭遭遇的這起民事案件,以及由此引發(fā)的刑事案件,最終會有什么結果,社會大眾拭目以待。
葛正亮微博發(fā)布后,有好事者和王新海取得了聯(lián)系,就博文所稱他和他的人員的涉嫌“套路貸”、涉嫌“非法侵入住宅”和指稱多名公職人員充當“保護傘”等相關問題進行求證,他回復了短信進行回應。
他的回復主要內容為:這些問題去詢問相關司法單位即可,這些問題公安、法院、檢察院、紀委都已經給出結論。
前期報道:
為了讀者全面了解案件過程,平衡雙方觀點,編者搜集此前關于此案的一些文章,網絡搜索可見,網址附后。
1、《“借貸百多萬被套路千萬?刑案迄今尚無滿意結果?”》
http://www.kanbatv.com/home/user/show/id/15150.html
2、《千萬糾紛案啟示:遭侵害速報警,否則后悔莫及!》
https://new.qq.com/rain/a/20210504a04tck00
3、《連云港千萬案打到最高院后,涉犯罪被舉報到全國掃黑辦》
https://page.om.qq.com/page/OkzawqslyrYu0qMLAlwB9xww0?ADTAG=tgi.wx.share.mess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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