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豫法陽光
民警上門查吸毒,女子拒不開門慌不擇路從所住賓館三樓窗戶一躍而下,試圖逃跑卻摔成七級傷殘,事后向賓館索賠31萬,究竟誰之過? 看看法院如何明辨是非!
基本案情
在信陽市平橋區(qū)某賓館三樓某房間內(nèi),胡某和朋友詹某正在吸食由胡某帶來的冰毒。下午5時,民警到該賓館執(zhí)行公務,前往胡某所在房間查看情況。賓館工作人員敲門后,胡某應答,但始終拒絕開門,后民警使用賓館總卡打開房門。胡某在民警進入房間之后,從房間窗戶向外跳出后摔傷。經(jīng)司法鑒定,胡某被評定為七級傷殘。胡某遂以某賓館未盡到基本的安保義務,將其訴至法院。
胡某訴稱:
根據(jù)侵權責任法的規(guī)定,賓館未盡到基本的安保義務,賓館的窗戶沒有安裝基本的防護裝置和限開裝置,并且在未經(jīng)本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打開房門,導致自己無奈之下跳樓。賓館應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賠償金318397.29元。
賓館辯稱:
來訪民警在出示警官證等手續(xù)后,要求進入胡某房間對其及朋友進行抓捕。賓館服務員在敲門多次溝通后,原告不予配合,民警遂直接進入原告入住房間。此時,原告因懼怕被捕跳窗試圖逃跑,之后又從窗臺直接跳下,造成本案人身損害。此過程中,賓館不存在任何侵權行為,與原告的受傷之間,亦沒有因果聯(lián)系,因此不負有賠償義務。
爭議焦點· 胡某的損害后果與賓館的安全保障義務之間有無因果關系?
判決結果
法院判決:原告的損害后果是因其故意跳窗行為引起,與被告是否安裝窗戶限開裝置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原告以被告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為由要求被告對其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依法不能成立,因此判決駁回原告胡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平橋法院民一庭員額法官 彭潔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根據(jù)公安機關對賓館工作人員、胡某朋友作出的詢問筆錄以及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可以認定原告胡某與朋友在賓館房間中從事吸毒違法行為的事實;從被告賓館工作人員敲門至民警使用賓館總卡打開房門之前中間持續(xù)數(shù)分鐘,且在進入房門人員亮明身份之前原告胡某已經(jīng)選擇主動跳出窗外,是出于對自己從事違法活動可能產(chǎn)生后果的懼怕心理導致其選擇跳窗,而非僅僅因開門產(chǎn)生驚嚇使其跳窗。
原告胡某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跳窗可能造成的身體健康損害后果是明知的,其在人身未受到威脅的情況下,選擇 放任這種損害后果的發(fā)生,因此原告的損害后果是因其故意跳窗行為引起,與被告是否安裝窗戶限開裝置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原告以被告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為由要求被告對其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依法不能成立。
媒體大V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趙紅旗
本案爭議焦點是原告的損害后果與某賓館履行安全保障義務之間有無因果關系。本案中胡某跳窗受傷的后果,是其實施吸毒違法行為后,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故意造成的,而并非賓館管理服務瑕疵所致,且賓館協(xié)助公安機關行政執(zhí)法并無不當,法院判決賓館不承擔賠償責任是法理情之應然。明辨是非的司法裁判堅決不向“誰弱誰有理”妥協(xié),同時也向社會大眾傳導法律理念:吸毒,是違背社會公序良俗、違反社會治安管理的違法行為,吸毒成癮人員應當自覺接受強制戒毒,盲目逃避處罰產(chǎn)生的損害后果最終只能由自己“買單”。
人大代表點評

平橋區(qū)政府辦公室主任科員:河南省人大代表李平
人民法院用公平正義的司法裁判給中小企業(yè)經(jīng)營者吃了一顆“定心丸”。賓館作為服務經(jīng)營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這是法律基于誠信及公平原則為公共服務從業(yè)者設定的法定義務,但這種義務履行應當在合法合理范圍內(nèi),否則就會增加市場經(jīng)濟主體的經(jīng)營成本。本案中,胡某跳窗摔傷致殘固然令人同情,但其人身權益受損的后果是其逃避執(zhí)法而故意造成的,與賓館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并無法律上因果關系。人民法院通過能動有效的司法,在服務“六穩(wěn)”、“六?!贝缶?、營造法治化營商環(huán)境上履職盡責、擔當作為,為市場經(jīng)濟主體全力投入疫期后經(jīng)濟發(fā)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注入強大司法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