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舉案說法】 未審先判的司法現(xiàn)象為有貸無款的陷阱助力
——也談以虛擬事實役使法院之漂白犯罪
*作者/亢乃堅
題記:如果律法被役使、銀行無誠信,那么法治的公信力何在?公民的合法權(quán)益又從何談起……
案由:李某的貸款合同被惡意盜(套)用,導(dǎo)致有貸無款。
手段:偽造貸款申請人李某簽名,篡改貸款合同日期,伙同“神秘人”盜(套)取款項。
事發(fā)地:某縣農(nóng)村信用社。
一場“烏龍”違規(guī)違法貸款將李某陷入長達六年之久的司法糾紛……
李某作為貸款申請人被“違約”,某信用社遂虛擬事實,起訴、上訴、申訴、抗訴、查封、拍賣等一系列“司法程序”之后,因省級銀保監(jiān)會和國家銀保監(jiān)會調(diào)查認定信用社“存在貸款錯誤”,并處該信用社以重罰,而某中級人民法院也迫于上級壓力和社會影響,不得不依法啟動“信訪提審”之程序,該案由某中級人民法院F法官主審。
未審先判由此開始……
李某的代理律師按照F法官指示,依法于某個周五提交有關(guān)材料,間隔周六周日,某中級人民法院辦公室繞過代理律師,于周一直接打電話給當(dāng)事人李某,要求提供地址,以便寄送判決書。后經(jīng)律師以有“未審先判”之嫌,不了了之。等待的依然是律師積極跟進、法官各種推辭……
筆者認為,李某的貸款合同被惡意盜(套)用的痕跡明顯:1,款項不知所蹤。所謂不知所蹤,其實也不盡然,只是該款項另有“神秘人”接受使用,與貸款申請人李某無關(guān),而法庭并未嚴(yán)格審查。2,偽造貸款申請人李某簽名。經(jīng)司法鑒定,確非李某本人所簽,而法庭并未采信。3,篡改貸款合同日期,且款已放出多日,才有一份被涂改了的合同委托。本末倒置,這就好比姑娘閨中待嫁,卻有了孩子,貽笑大方。這個環(huán)節(jié)雖然被兩級銀保監(jiān)會查處重罰,然而法庭審理卻認為“符合銀行信貸程序”。法院有為虎作倀之嫌
值得反思的是:1,銀行是否可以用被涂改過了的文件完成貸款,并劃撥給“神秘人”?2,法院審理過程的一審、二審乃至申訴,為什么千篇一律傾向因該案已被處罰了的銀行信用社?是我國司法制度有瑕疵,還是法官水平有限?亦或法官與銀行有染?3,神秘的收款方與銀行信用社是什么利益關(guān)系竟可以沆瀣一氣?
綜其上,據(jù)筆者在該案中的了解,并提出“未審先判”的概念,絕非危言聳聽。該案的無辜涉案人李某,經(jīng)歷了多年的被糾紛,已然身心俱疲,最后的“信訪提審”可謂救命草,卻又要遭遇“未審先判”,公理何在?銀行、信用社虛擬事實追責(zé)無辜,并役使法院為自己的犯罪行為洗白,誠信何在?而“未審宣判”的司法現(xiàn)象是不是某種勢力的保護傘?
期待有關(guān)方面予以重視,徹查嚴(yán)懲,以儆效尤,還司法凈土以濟無辜,樹行業(yè)形象以正視聽。
*作者簡介:亢乃堅,男,蒙古族。作家、詩人,歷史學(xué)家、法學(xué)專家,縱橫家、收藏家。擅以[說]雜談,筆鋒犀利。詩文行文力求以多元素、多維空透析生命本質(zhì)、感動心靈深處、回歸自性本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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