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的“救人媽媽”被四川省人民政府評定為烈士。
四川省人民政府
關(guān)于評定張霞同志為烈士的批復
川府函〔2021〕107號
宜賓市人民政府:
你市《關(guān)于評定張霞同志為烈士的請示》(宜府〔2021〕21號)收悉?,F(xiàn)批復如下。
張霞,女,漢族,1994年9月出生,生前系宜賓市江安縣大妙鎮(zhèn)勝利村村民。2019年3月23日,張霞在上海市閔行區(qū)浦江鎮(zhèn)東風村九組鴨頭河勇救落水女孩李某某(4歲),因河水寒涼和體力不支,不幸溺水犧牲。
根據(jù)《烈士褒揚條例》(國務院令第718號)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省政府評定張霞同志為烈士。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8日
《烈士褒揚條例》規(guī)定,公民犧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定為烈士。其中之一,就是搶險救災或者其他為了搶救、保護國家財產(chǎn)、集體財產(chǎn)、公民生命財產(chǎn)犧牲的。
媒體評論:張霞被評定為烈士,是對其見義勇為的褒揚,也是對家人最好的慰藉,可謂實至名歸。
四川省人民政府對舍己救人評為烈士,猶似于太陽光焰人間。正如媒體所評一樣――實至名歸,當之無愧。
同是為救落水兒童,湖南卻演繹迥然不同的結(jié)果,儼然于陰霾籠罩著天空,給人一種霧里看花的印象。
瀏陽市的晏維舍己救人而獻出了自己的生命。在評為烈士上,與四川省的做法無與倫比。無論是走何種途徑,均讓褒揚的民族傳統(tǒng)扼殺于權(quán)勢之中。國務院頒發(fā)的《烈士褒揚條例》,針對該市而言無疑是廢紙一張。但奇葩的是,該市保護惡人(廖勇事件的主人翁)又不遺余力。
在針對晏維舍己救人上,瀏陽市退役軍人事務局《關(guān)于晏雪成要求為其女晏維因救人死亡一事追烈的回復》中有一句,參入搶救或保衛(wèi)的死難人員與被救對象是否有利害關(guān)系或救義務;死難人員對自身死亡的是否該承擔責任。
事實上 “退役軍人事務局”與烈士評定是兩個不同的機構(gòu),應轉(zhuǎn)相關(guān)部門回復,此舉蘊含僭越之嫌。
但此回復又與公序良俗背道而馳。其一,晏維不應該救人,要救人也得是陌生人。但恰恰晏維救的不是陌生人,所以就不能評為烈士。其二,又不能救沾親帶故的人,因為那是你自己的事。其三,晏維救的人卻又不沾親帶故,更不是“利害關(guān)系”中的人。利害關(guān)系,是指親屬及近親屬,嚴格來講是指近親屬。第四,晏維救人前要考慮自身安全,但不要考慮被施救人分秒不可耽誤的緊急救援。其五,既然你在救人前不考慮自己會付出生命,那就是“特定下處事不成熟”,別指望評為烈士。如果說,救人還需要看“對象”的話,無疑背離了人性與道德。
根據(jù)《烈士褒揚條例》評為烈士的標準,晏維符合此規(guī)定?!读沂堪龘P條例》第二章第八條第二項規(guī)定,搶險救災或者其他為了搶救、保護國家財產(chǎn)、集體財產(chǎn)、公民生命財產(chǎn)犧牲的。
四川江安縣張霞,與湖南瀏陽市晏維的烈士評定折射出兩個方面:第一個是認知,第二個是理性。在認知和理性方面,湖南遠遠落后于四川。
就晏維評為烈士一事,關(guān)系到整過湖南弘揚見義勇為的英雄義舉。由此可見,晏維也應如四川張霞一樣――評為烈士。
在此,筆者呼吁湖南省人民政府責成瀏陽市、長沙市逐級上報,讓舍己救人者安眠九泉之下,并以此慰籍其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