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治安管理的性質
治安管理的性質,是治安管理機構及其人員所實施的管理行為的性質。
(一)執(zhí)法性
治安管理在國家行政管理中屬于警察行政管理,治安管理的過程就是警察執(zhí)法的過程,治安管理活動就是警察執(zhí)行治安法律、法規(guī)的活動。
(二)強制性
治安管理是國家行政管理的組成部分,但又不同于國家其他一般行政管理,它是由國家行政機關—公安機關組織實施。這種特殊強制性以國家賦予的強制力為后盾,以保證治安管理任務完成和目標的實現(xiàn)。因此,公安機關的治安管理既具有國家行政管理性,又有武裝強制力,從而使治安管理具有權威性和普遍約束力。
(三)社會性
治安管理是國家事務,同時又是社會事務。除承擔專政職能外,治安管理還需承擔公共管理職能,這就是治安管理社會性的具體體現(xiàn)。我國的治安管理有廣泛的社會基礎,帶有鮮明的人民性和群眾性,治安管理的各項活動宗旨是為了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權益和利益,大量治安管理工作都是對社會秩序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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