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關系客體的種類
(一)物
這里所說的物,是指以一定物理形態(tài)存在的有形物。它可以是天然物,如土地、河流、樹木,也可以是生產物,如電視機、計算機、汽車、飛機;可以是實物,如房屋、電冰箱,也可以是有價證券,如支票、匯票、股票、債券。
以物是否允許流通以及流通的范圍為標準,可將物分為流通物、限制流通物、非流通物。根據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礦藏、水流、海域以及國有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野生動植物資源、文物等屬于非流通物,麻醉藥品、運動槍支、民間收藏文物等屬于限制流通物。
(二)人身、人格
人身和人格分別代表著人的物質形態(tài)和精神利益,是人之為人的兩個不可或缺的要素。由于現代法律相當重視對人身和人格的保護,因而人身和人格成為許多法律關系的客體。
(1)人身和人格是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身權和人格權指向的客體;
(2)人身和人格又是禁止非法拘禁他人、禁止對犯罪嫌疑人刑訊逼供、禁止侮辱或誹謗他人、禁止賣身為奴、禁止賣淫等法律義務指向的客體。
(三)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指人通過智力勞動創(chuàng)造出來的精神產品,如科學發(fā)現、技術成果、商標設計、學術著作、文藝作品、電腦軟件等。智力成果通常也要以一定的物(如紙張、膠片、磁盤等)為載體存在,但其價值并不在于物質載體本身,而在于物質載體中所包含的信息、知識、技術、標識(符號)和其他精神因素。
同時,智力成果又不同于人的主觀精神活動本身,它是人的主觀精神活動的物化、固定化。智力成果屬于非物質財富,構成許多法律關系的客體。
(四)行為
行為也是一類重要的法律關系客體。在這些法律關系中,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都是圍繞著特定的行為建立起來的。在通常情況下,作為法律關系客體的行為,是指義務人按照法定或約定的義務而必須實施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兩種情形。
(五)信息
作為法律關系客體的信息,是指有價值的情報或資訊,如礦產情報、產業(yè)情報、國家機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等。
隨著信息時代的到來,特別是互聯網的擴展和數碼存儲技術的發(fā)展,信息在法律關系客體中的地位將愈加重要。
(六)其他客體
法律關系的客體無限多樣,而且不斷發(fā)展更新,除了上述五類主要法律關系客體,法律關系客體還包括國家權力、企業(yè)等。國家權力在某些法律關系中充當著客體。另外,在一定條件下,企業(yè)作為一個整體可以是法律關系的客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