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犯罪主體的共同要件
(1)犯罪主體必須是自然人
所謂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存在的人類獨立的個體。自然人的人格即資格,始于出生,終于死亡。在古代中外刑法或刑事司法實踐中,曾存在把人類以外之物作為犯罪主體,刑及禽獸、昆蟲,罰及風雨、物品,并對尸體施以鞭尸、戮尸之刑的情況。這是由古代刑法的刑罰威懾目的所決定的,而且與古代刑法中刑事責任的客觀結果原則、株連原則及古代立法者的認識水平密切相關。在近現(xiàn)代各國刑法中,隨著罪責自負原則、主客觀相統(tǒng)一原則的確立和立法者認識水平的提高,較為普遍地將自然現(xiàn)象、動植物、物品和尸體排除在犯罪主體的范圍之外,認為犯罪主體只限于有生命的人。
(2)作為自然人的犯罪主體必須具備刑事責任能力
刑事責任能力是人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這種能力與犯罪的成立和刑罰的適用密切相關。刑事責任能力不是任何自然人都具備的,其具備受到自然人的年齡和精神狀況等多種因素的制約與影響。因此,并非有生命的人類個體都能夠成為犯罪主體,而只有那些達到一定年齡、精神正常的自然人,才能夠成為犯罪的主體。刑事責任能力是犯罪主體的核心和關鍵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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