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教唆犯及其特征
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具體而言,就是指故意引起他人實行犯罪意圖的人。
教唆犯的主要特征:
(1)在客觀上,行為人必須實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為。關(guān)于教唆犯成立的客觀要件,
要引起注意的問題有以下幾點:
A.教唆內(nèi)容的特定性。即行為人教唆他人實施的是犯罪行為,而不是教唆他人實施一般違法行為或者不道德行為,這是判斷行為人所實施的教唆行為是否具有刑罰處罰性的重要考慮因素。與此同時,行為人教唆他人犯罪,對所唆使的犯罪的內(nèi)容也必須明確,具體。
B.教唆對象的限定性。即行為人教唆的對象必須是未曾產(chǎn)生犯罪意圖的人。如果是對已經(jīng)決定實施犯罪的人,再用言辭鼓勵,撐腰打氣,堅定其犯罪信念的,則該種行為不再屬于教唆行為,而只能視為幫助他人犯罪的行為,以幫助犯予以論處。
C.教唆行為的獨立性。即行為人只要實施了教唆的行為,不論被教唆人有無接受教唆,對于教唆行為本身的成立來講,不發(fā)生影響。只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為人在教唆他人犯罪以后,又直接參與犯罪的實施,則應(yīng)視其教唆行為與實行行為的具體情況,以重行為追究其刑事責(zé)任。
D.教唆方式的多樣性。在司法實踐中,教唆行為的表現(xiàn)形式是多種多樣的,諸如指使、勸誘、慫恿、囑托、請求、鼓動、命令、威脅、挑撥、激將,等等,均屬于教唆行為的范疇。因此,教唆不過是對教唆犯的各種表現(xiàn)形式的一種高度概括。
(2)在主觀上,行為人必須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教唆行為會引起他人產(chǎn)生犯罪的意圖,進而實施犯罪,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他人去犯罪。其構(gòu)成因素有二:
A.就其認識因素來講,教唆人一般必須認識到自己在教唆什么人犯罪,并且知道教唆他人在犯何種罪,認識到自己的教唆行為會引起對方產(chǎn)生犯罪的意圖,而導(dǎo)致犯罪的產(chǎn)生。如果行為人不是蓄意唆使,而是由于出言不慎引起他人的犯罪意圖的,不構(gòu)成教唆犯。
B.就其意志因素而言,教唆人對自己的教唆行為會引起他人去實施犯罪的意圖持有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態(tài)度。從刑法對教唆犯的規(guī)定來看,教唆的故意既包括直接故意,亦包括間接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