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洛寧法院長水人民法庭成功調解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不僅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還促進了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展現(xiàn)了法庭在化解社會矛盾中的積極作用。
01案情簡介
2024年3月9日被告田某因購房需要向原告王某借款人民幣26000元,當時承諾用幾天就歸還。然而,還款期限過后,被告卻未如期履行還款義務,且電話拒接無法聯(lián)系。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遂將被告訴至洛寧法院。
02調解過程
案件受理后,法庭認為該起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想要通過調解快捷高效化解糾紛,督促當事人盡快履行,減輕當事人訴累。
確定思路后法庭根據(jù)三級分流過濾機制將其分類為優(yōu)先調解類案件由駐庭調解員+書記員聯(lián)合進行調解。拿到卷宗后駐庭調解員和書記員先后多次撥打被告田某電話,終于與其取得了聯(lián)系,在溝通中被告田某表示自己與原告是幾十年的老朋友了,之所以沒能按時歸還借款是由于目前經濟壓力較大,一時難以全額償還,不知該如何給老朋友交代,所以才不接電話的,并非有意賴賬,通話中田某表達了積極還款的意愿,希望通過法院的協(xié)調讓原告王某能夠給予一定的寬限期。

03調解結果
在耐心傾聽雙方意見、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礎上,調解員引導雙方通過協(xié)商的方式解決糾紛。經過多次溝通,雙方最終達成了調解協(xié)議:被告田某自協(xié)議達成之日起,每月25日前償還原告王某6500元,分四次還清全部借款26000元。同時,雙方約定不再追究本案所涉及的其他事項,案件受理費由原告王某自愿負擔。
調解成功后,田某表示將嚴格按照調解協(xié)議履行還款義務,并感謝法庭的調解和王某的理解與寬容。王某也對調解結果表示滿意,認為這種方式既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又維護了多年朋友關系。
通過長水人民法庭的調解,雙方當事人不僅解決了糾紛,還增進了理解和信任,實現(xiàn)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下一步,洛寧法院將繼續(xù)秉持公正、高效、便民的司法理念,不斷創(chuàng)新調解工作方式方法,加大訴前糾紛化解機制的推進力度,特別是發(fā)揮好駐庭調解員作用,努力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加優(yōu)質高效的司法服務,為構建和諧社會貢獻法院力量。
來源:洛寧法院長水人民法庭 賀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