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走出拘留所大門
轉身便重蹈覆轍
甚至將盜竊“升級”
被告人任某的一系列違法行為
最終讓自己再度身陷囹圄
近日
經仁懷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理
被告人任某因犯盜竊罪
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2025年6月4日
任某因盜竊行為
被仁懷市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七日的處罰
懲戒本應成為其改過自新的警示
卻未被其放在心上
2025年6月11日8時許
任某剛被仁懷市拘留所釋放
便與朋友黃某取得電話聯系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
黃某不僅未勸其遵紀守法
反而教唆任某前往仁懷市某加油站附近
將停放在此的一輛黑白相間的油踏板車
車內汽油盜走使用
面對教唆
任某非但沒有拒絕
反而“聽話”照辦
當日中午12時許
他專程前往該加油站附近尋找目標踏板車
然而
找到車輛后
任某發(fā)現車內剩余汽油不多
竟臨時起意
將車主王某停放的踏板車直接盜走
隨后以300元的低價
將車輛變賣至一家二手摩托車回收店
所得錢款很快被其用盡
任某并未收手
2025年6月11日至12日期間
他又多次竄至仁懷市蒼龍街道和中樞街道
瞄準路邊停放的電瓶車頻頻下手
意圖將盜得車輛留存
待后續(xù)變賣換錢
(圖片來源于網絡)
短短兩日內連續(xù)作案
任某的違法行為很快被公安機關偵破
2025年6月13日
被告人任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
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公安機關依法扣押了任某盜竊的四輛電瓶車
并發(fā)還被害人
經仁懷市發(fā)展和改革局
對被告人任某盜竊的四輛兩輪摩托車
二手市場銷售價格進行認定
該四輛車在價格認定基準日的
二手市場銷售價格為3416.66元
仁懷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
被告人任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多次秘密竊取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
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
構成盜竊罪
綜合考量其犯罪事實、情節(jié)
以及到案后如實供述的認罪悔罪表現
法院最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以法律的嚴懲警示其及他人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來源:貴州省仁懷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