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朋友情誼無償幫忙
卻在義務幫工中意外致他人受傷
這起生命權(quán)、身體權(quán)、健康權(quán)糾紛
該如何界定責任?
2025年6月8日,小伍聯(lián)系徐二與黃四維修挖機,雙方溝通后確定維修價格。6月10日,徐二、黃四一同到場開展維修工作。因徐二、黃四等人不會駕駛挖機,黃四遂聯(lián)系朋友老劉到場幫忙。在老劉幫忙配合錘挖機履帶的銷子時,徐二被飛出的鐵屑劃傷手臂,隨后前往仁懷市中醫(yī)院住院治療,黃四支付了徐二治療期間的醫(yī)療費。徐二康復后,就誤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等賠償事宜與黃四、老劉協(xié)商未果,遂將二人訴至法院。
庭審中,徐二主張自己受黃四雇傭,黃四應當承擔雇主責任,同時認為老劉為實際侵權(quán)人,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黃四否認雇傭關系,稱與徐二共同為伍某提供維修勞務。老劉也感到委屈,認為自己是無償幫忙配合操作,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厘清法律關系:法律如何界定“雇傭”與“義務幫工”?
法院審理認為,徐二主張的雇傭關系不能成立。雖徐二陳述其系黃四雇傭,但從雙方微信聊天記錄及查明事實來看,二人商議的是挖機維修的市場整體價格,而非徐二個人的勞務費用。結(jié)合庭審陳述及微信聊天記錄,黃四并未從徐二的勞務費中賺取差價利潤,且徐二在做工過程中并不受黃四支配、管理和安排工作,故雙方更符合結(jié)伴做工關系的特征。
老劉系黃四、徐二在做工時主動聯(lián)系的協(xié)助人員,未收取任何報酬,系無償幫工。徐二、黃四與老劉之間構(gòu)成事實上的“義務幫工”關系,在這種法律關系中,幫工人無償提供勞務,被幫工人作為勞務活動的受益者,需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幫工人追償?shù)模嗣穹ㄔ簯柚С?。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钡囊?guī)定,因老劉為無償幫工,黃四與徐二作為被幫工人應共同對徐二此次受傷承擔責任,現(xiàn)黃四與徐二均未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雙方在此處事故中的過錯大小,法院酌定由雙方各承擔50%的責任。結(jié)合查明的事實,老劉在此次事故中并不具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為,老劉承擔賠償責任依據(jù)不足,最終法院判決由黃四向徐二支付各項賠償共計一萬余元。
案件宣判后,黃四積極履行了案款,徐二亦主動申請解除了對二人采取的財產(chǎn)保全措施,實現(xiàn)定分止爭的效果。
當意外發(fā)生時,清晰的法律規(guī)則是解決糾紛、定分止爭的基石,法律鼓勵社會互助友愛的善良風俗,絕不會讓好人“流血又流淚”,但是好心也不能完全免除在法律上的注意義務。每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在從事任何活動時,都應當預見到可能發(fā)生的風險并積極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此案的判決,更清晰地界定在互助行為中,各方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只有在知法、懂法、守法的前提下,人與人之間的善意才能傳遞得更加安心、長久,從而讓互助行為在法治框架內(nèi)行得更穩(wěn)、走得更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