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
田某某(一名長期以盜竊為生的“資深”竊賊)
受在逃人員申某某邀約
擔任司機
組建了一個流竄于鄉(xiāng)鎮(zhèn)市集的扒竊團伙
觸目驚心的前科:經(jīng)審理查明,田某某是一名屢教不改的慣犯。其犯罪“履歷”令人震驚:自2010年起,他因犯盜竊罪,在浙江省多地法院先后五次被判處刑罰,可謂前科累累。本次作案時,他剛剛于2024年2月25日刑滿釋放,不足一年便再次重操舊業(yè),踏上老路。
1月21日,在正安縣謝壩鄉(xiāng)市集,其同伙盜走一名群眾價值3,842元的華為手機,田某某駕車接應逃離。短短數(shù)日,他們流竄多地,最終被公安機關抓獲,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田某某在本案中雖未直接動手扒竊,但其提供交通工具、協(xié)助逃離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的共犯。
更為嚴重的是,其行為完全符合“累犯”的法定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田某某是累犯,其自愿認罪認罰也不影響對其累犯身份的認定及從重處罰的法律后果。
·莫存僥幸,“履歷”無法清零。每一次犯罪記錄都會載入個人檔案,成為法官量刑時的重要依據(jù)?!袄鄯浮笔欠ǘ◤闹厍楣?jié),意味著更高的刑期和更嚴厲的懲罰。
·“幫忙”犯罪,無論是否親手盜竊,只要在明知犯罪的情況下提供幫助(如接送、望風),就構成共同犯罪,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監(jiān)獄不是“旅館”,懲罰不是“休假”。對于田某某這樣將犯罪視為“職業(yè)”、將監(jiān)獄視為“中轉站”的慣犯,法律必將展現(xiàn)出最強的威懾力,嚴懲不貸,絕不姑息。
一句話警示:前科不是“資歷”,是加重處罰的標記;莫把監(jiān)獄當“歸宿”,從此人生無坦途!
致社會公眾:請務必看管好隨身財物,尤其在集市、車站等公共場所。遇可疑情況,請立即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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