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正安縣某車行經營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電動自行車)案
2025年8月29日,我局對正安縣某車行開展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xiàn)當事人經營的4臺電動自行車外觀與隨車《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證》不一致,我局對上述電動自行車進行抽樣送檢。經遵義市產品質量檢驗檢測院檢驗,判定上述電動自行車尺寸限值項目均不符合GB 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對檢驗結論無異議。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guī)定,已構成經營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產品(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我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了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