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三十九條明確“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侵入?!?/strong>
住宅是指公民生活和居住的固定場所,也是公民個人財產(chǎn)的主要存放場所,是公民賴以生存的主要條件。西方國家,住宅被稱為個人的城堡。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是各國保障人權的基本做法。住宅實際是公民人身自由的延伸,同時,與公民的財產(chǎn)權、休息權、隱私權以及人格尊嚴具有密切聯(lián)系。世界人權宣言第12條規(guī)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說明住宅與私生活、家庭和通信都有著密切聯(lián)系。
公民住宅的范圍不僅包括通常所說的私人住房,還包括固定的宿舍、旅館、辦公室等居住場所;不僅包括建筑結構內(nèi)部的居住場所,還應當包括建筑結構外部的得以侵犯公民私生活的場所、器具等。比如,在房屋外部的某一部位安裝竊聽器或者監(jiān)視器用以竊聽或者窺視公民的私生活,就屬于對公民住宅的侵犯。
為保證公民的住宅權不受侵犯,本條明確規(guī)定,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這包括以下含義:第一,對公民住宅的搜查和侵入必須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任何行政法規(guī)或者地方性法規(guī)都不得對搜查或者侵入公民住宅的條件和程序作出規(guī)定。
第二,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住宅,主要是對公共權力而言的。對公民的住宅進行搜查是一項重要的刑事偵查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09條規(guī)定了對公民的住宅進行搜查的條件,即“為了搜集犯罪證據(jù)、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jù)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刑事訴訟法還分別規(guī)定了對公民的住宅進行搜查的程序,即: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蓋章。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上述條件和程序,任何人、任何機關和組織都不得對公民的住宅進行搜查。
第三,禁止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所謂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指非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未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就擅自進入他人住宅,或者未經(jīng)主人同意而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
【治安管理處罰法關于非法侵入住宅的處罰規(guī)定】
(一)處罰依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概念與特征:在案件辦理中,對非法侵入住宅的概念可以理解為:非法侵入住宅,是指未經(jīng)法定機關批準或者住宅主人同意,沒有正當理由,擅自進入他人住宅或者經(jīng)主人要求退出而無故不退出的行為,不包括誤入他人住宅的行為。行為侵害的客體是他人的住宅安寧權??陀^上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未經(jīng)他人允許,擅自進入他人住宅,或者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而拒不退出的,同時,這種入侵行為必須是非法的。如果執(zhí)法人員依法進入公民住宅執(zhí)行公務,則不能構成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的行為。
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是出于故意,對于誤入他人住宅的行為,不能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論處。有的人為了緊急避險,在沒有得到住宅主人允許的情況下,進入他人住宅,也不能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論處。
(三)行為認定:根據(jù)司法實踐的經(jīng)驗,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的行為,如沒有特別嚴重的情節(jié),沒有造成嚴重后果,一般均不認為是犯罪行為,而是違法治安管理行為。如果侵入他人住宅的目的是傷害、殺人、搶劫、盜竊、強奸等嚴重刑事犯罪,則以犯罪行為論罪。
(一)詢問違法行為人:詢問違法行為人主要圍繞三個核心要素,即主觀故意、行為方式和損害后果。主要如下:1.問明違法行為人基本情況;2.問明作案的動機和目的:是否以鬧事、擾亂主人生活為目的,是否存在誤解、緊急避險,行為人是否知道自己的行為違法;3.問明作案手段(進入方式)、危害后果:侵入的起止時間,是否破門、破窗、翻墻入宅,在住宅內(nèi)做了什么(如逗留、毀物、威脅),是否影響了主人的正常生活,門窗被損壞程度;4.問明主人是否拒絕進入住宅,拒絕或責令退出的方式;5.結伙作案的,問明是否有預謀過程以及各違法行為人相互關系、相互印證情況;6.問明作案工具及來源;7.有無前科;
(二)詢問被侵害人:問明發(fā)案時間、地點、經(jīng)過(行為人何時、以何方式進入?在室內(nèi)有何言行?);是否影響了主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何種人身、財產(chǎn)或精神損害(如損壞物品價值、醫(yī)療記錄、心理影響)?);門窗被損壞程度;是否明確拒絕或責令行為人離開等;
(三)詢問證人(如果有):基本就是目擊的時間、經(jīng)過等違法事實;
(四)如有現(xiàn)場視頻,進行調取;
(五)現(xiàn)場勘驗筆錄(勘驗過程如果采取強制措施,在筆錄里面注明的,可不再制作現(xiàn)場筆錄);
(六)毀壞的門窗、家具和其他物品照片;
(七)毀壞物品的鑒定意見;
(八)嫌疑人的身份證明等。